浙江省物价局 浙江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殡仪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
浙价费〔2017〕59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继续有效、废止(失效)和拟修改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浙发改法规〔2022〕316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浙发改法规〔2024〕311号》规定,拟修改。
各市、县(市、区)物价局、民政局:
为进一步规范殡仪服务收费管理,减轻群众丧葬负担,促进殡葬事业的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殡葬服务收费管理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就规范我省殡仪服务收费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殡仪服务收费管理形式
殡仪服务收费分为基本服务收费和延伸服务(选择性服务)收费。基本服务收费中的遗体接运费、火化费仍按现行规定实行行政事业收费管理。其他基本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延伸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二、殡仪基本服务收费
基本服务收费项目包括遗体接运、普通存放、火化(含普通炉、捡灰炉)、骨灰寄存、普通化妆、遗体理发、吊唁设施及设备租赁、花圈花篮租赁服务收费。其中普通存放、骨灰寄存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捡灰炉火化、普通化妆、遗体理发遗体消毒、吊唁设施及设备租赁、花圈花篮租赁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基本服务收费标准,由各地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民政主管部门在成本监审或成本调查的基础上,按照非营利原则,根据服务内容、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