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关于严厉打击扰乱渔场秩序破坏海洋环境违法行为的通告》的通知
浙海渔振办〔2014〕16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浙农法发〔2023〕7号)规定,继续有效
沿海各市、县(市、区)渔场修复振兴暨“一打三整治”协调小组办公室:
为严厉打击海洋渔业领域违法违规行为,确保浙江渔场修复振兴暨“一打三整治”专项执法行动顺利开展,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经信委、省环保厅、省商务厅、省海洋与渔业局、省工商局等8部门联合制定了《关于严厉打击扰乱渔场秩序 破坏海洋环境违法行为的通告》。现印发给你们,请抓紧安排,落实人员,在沿海乡镇(街道)、村(社区)、集贸市场、办证中心、渔港码头等公共场所广泛张贴宣传,并在电视、广播、报纸、网站等相关媒体平台上大力宣传,广泛动员社会各界和广大渔民积极支持,自觉遵守。
特此通知。
浙江渔场修复振兴暨“一打三整治”协调小组办公室
2014年8月25日
关于严厉打击扰乱渔场秩序破坏海洋环境违法行为的通告
为切实维护广大渔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和根本利益,推进浙江渔场修复振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对扰乱渔场秩序、破坏海洋环境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将一律依法从重处罚。现通告如下:
一、严禁各类船舶违反禁渔休渔规定、使用各类禁用渔(网)具非法进行海洋捕捞。违者依法处以罚款,并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扣减或取消当年渔业油价补助;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并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严禁无船名号、无渔业船舶证书、无船籍港的船舶(以下简称涉渔“三无”船舶)从事渔业生产经营活动。违者一律没收船只和渔具,并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进行捕捞作业的船舶必须随船携带捕捞许可证等各类渔业船舶证书。凡所持相关证书与国家规定样式不符的,一律依法视作无效证书;对检查时无法当场提供合法有效渔业船舶相关证书,并自检查之日起十日内,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提供的,一律依法按照“无证”处理。
三、严禁伪造、变造、买卖、涂改、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捕捞许可证等各类渔业船舶证书。违者依法处以罚款,并吊销、收缴相关证书,扣减或取消当年渔业油价补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