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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政策业务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政策业务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2010年05月12日 吉国税函〔2010〕68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2号规定,第二条、第六条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6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长白山保护开发区国家税务局,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相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研究,现就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业务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扣除问题
企业按照《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劳动保障部第20号令)、《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劳动保障部第23号令)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企业年金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吉政办发[2007]48号)的有关规定,缴纳、管理并在劳动保障部门履行备案等相关手续的补充养老保险,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规定扣除。
二、关于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的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执行口径问题
对2009年度经主管国税机关备案确认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且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的企业,可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