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电话:152-6623-5191
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泰安市封山育林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版】

泰安市封山育林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版】

(2007年4月24日泰安市人民政府令第122号发布,根据2015年12月31日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续期至2020年12月31日,根据2020年1月17日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20年12月14日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续期至2025年12月31日,根据2021年10月8日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USHUI.NET®提示:根据 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 泰政字〔2020〕107号规定,决定保留。保留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第一条 为加快荒山绿化,培育森林资源,扩大森林覆盖面积,改善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山东省封山育林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封山育林,是指对山区、丘陵区的宜林荒山荒地、采伐或火烧迹地、未成林造林地、灌丛地、疏林地、防护林地以及荒滩地等进行封育的经营管理方式。

其它需要特殊保护的未成林造林地、幼林地也可采取封山育林方式进行封育。

第三条   封山育林应坚持统一规划、因地制宜、以封为主、封育结合、封造管并举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市、区)政府应根据封山育林实际情况,适当安排封山育林经费,主要用于封山育林规划、设计、监测和管理等。

第五条   市、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封山育林的组织、指导和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财政、农业农村、水利、自然资源和规划、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封山育林的相关工作。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集体宜林地或林地的封山育林和保护管理工作。

第六条   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组织对全市适宜封山育林的区域进行调查摸底,会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林业总体规划等,编制全市封山育林规划,经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七条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组织对封山育林区进行勘察设计,编制封山育林区设计文件,明确造林地类、技术、方式、封育类型等,指导封山育林工作。

第八条   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先易后难、逐步推进的原则,根据封山育林规划编制年度计划,将任务分解到县(市、区)政府和泰山风景名胜区、市直国有林场等,并由其逐级分解下达实施。

县(市、区)政府根据年度计划,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划定封山育林区,确定封山育林任务,并将封山育林的封育范围和措施予以公告;泰山风景名胜区、市直国有林场范围内的封育范围和措施,由市政府公告。

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将划定的封山育林区报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   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组织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国有林场等有关单位在封山育林区的主要路口、山口等地段设立封山育林标牌、界桩。

封山育林标牌应标明封山育林的范围、期限、措施、封禁内容等。

第十条   封山育林区经营者或管理单位负责区内的造林、抚育、管护和经营。

封山育林区的经营权原则上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确定给单位或个人。对造林难度大的封山育林区,可采取协议、冠名、合作、股份等方式确定经营者。

第十一条   封山育林区经营者按以下规定确定:

(一)国有林场内的封山育林区,由该林场管理单位负责组织实施封山育林。

其他国有封山育林区,由管理单位编制经营权招标、拍卖、挂牌方案,经同级政府批准并报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确定经营者,签订承包经营管护合同。

(二)封山育林区属于集体所有的,在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村民委员会或集体经济组织,按有关规定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确定经营者,签订承包经营管护合同。

(三)封山育林区内已经承包的林地和荒山荒地,仍由承包者按合同规定负责经营封护。

(四)通过招标、拍卖、挂牌不能确定经营者的,由管理单位或村民委员会、集体经济组织作为经营者,具体负责该封山育林区的造林、抚育和管护。

第十二条   政府鼓励企业、经济组织、单位和个人参与封山育林经营,对经营者给予一定补贴,对成效显著的经营单位或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三条   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制定封山育林区经营权招标、拍卖、挂牌等程序和承包经营合同文本,协调指导封山育林区经营权的招标、拍卖、挂牌工作。

第十四条   封山育林区经营者应按合同规定进行造林、抚育、管护和经营,不得将林地改为非林地,不得随意砍伐林木。

封山育林区经营者应主动接受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封山育林区经营者应向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由县(市、区)政府或市政府按规定核发证书,确认林木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