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国家税务总局《税务部门现行有效 失效废止规章目录》的通知
津地税法〔2011〕1号
地税系统各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税务部门现行有效失效废止规章目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 23 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同时以我局名义制发的下列文件一并废止:
1.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改组改制中若干所得税业务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的通知(财企一〔1998〕52号);
2.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财企一〔1999〕52号);
3.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财企一〔1999〕68号);
4.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审核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财企一〔2000〕21号);
5.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 津财企一〔2000〕35号
);
6.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