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政府关于加强农村集体聚餐管理切实保障食品安全的意见
通政发〔2015〕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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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有关部门和单位:
近年来,我市农村婚丧嫁娶、乔迁祝寿、子女升学等集体聚餐活动逐年增多,由于加工操作场所不固定,餐具和设备流动性大、清洗消毒不规范,食品原料采购渠道复杂,从业人员食品安全意识薄弱等原因,食品安全事故时有发生。为保障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规范农村集体聚餐经营者从业行为,预防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食品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餐饮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国食药监食〔2012〕146号)精神,现就加强农村集体聚餐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管理重点,落实责任机制
(一)明确农村集体聚餐管理重点。对在农村非餐饮服务经营场所举办,一次就餐人数在50人以上,由经营性餐馆、农村流动厨师、农村流动餐车、专业服务团队等上门承办的各种宴席及餐饮活动,实施重点管理。
(二)落实办餐主体责任。农村集体聚餐举办者与承办者(包括经营性餐馆、农村流动厨师、农村流动餐车、专业服务团队等)共同对餐饮食品安全负责,双方应当签订《农村集体聚餐安全责任书》(附件1),采取有效措施保证食品安全。实行责任公示制度,双方应当在加工制作现场将事前报告备案情况、从业人员信息、原辅材料采购渠道、安全责任及承诺内容等公示,接受用餐人员和社会监督。
(三)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各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要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开展农村聚餐管理和指导工作,加强食品安全协管员、信息员队伍管理和培训,组织备案登记。村(居)委会及其食品安全信息员负责收集食品安全信息和线索,协助做好技术指导和日常管理工作。
(四)落实监管部门责任。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农村集体聚餐的指导管理、应急处置等工作,乡镇(街道)市场监督管理分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分局)(以下简称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具体承担辖区内农村集体聚餐活动的技术指导和教育培训等工作。
二、加强基础管理,建立备案制度
(五)从业人员登记备案。农村聚餐从业人员须经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合格,直接接触食品的从业人员经健康检查合格,在乡镇(街道)备案登记,取得《农村集体聚餐服务备案登记证》(附件2)。各地要建立从业人员档案,并将备案登记的农村聚餐从业人员基本信息向社会公示。
(六)定期培训和健康体检。农村聚餐从业人员应定期参加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组织的培训,掌握相关食品安全要求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知识。直接接触食品的农村集体聚餐从业人员,每年须进行健康检查,取得体检合格证明。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照从业人员备案登记名录进行督促检查。
三、突出重点环节,强化全程管控
(七)事前报告。对一次就餐人数50人以上的农村集体聚餐,由举办者(或者委托承办者)提前一天以书面、电话、短信或微信等形式向当地村(居)食品安全信息员报告,说明举办者、承办者、聚餐时间、地点、人数、场地卫生条件、菜谱等。村(居)食品安全信息员接到报告或获得信息后,填写《农村集体聚餐报告记录表》(附件3),并及时上报乡镇(街道)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备案。同时对举办者送达《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告知书》(附件4)。
(八)现场评估。分类实施现场评估,一次就餐人数在200人(含200人)以下的,由村(居)食品安全信息员进行现场评估;一次就餐人数在200人以上的由所在乡镇(街道)食安办或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组织现场评估。重点评估所用食品原料的采购、储存、加工以及厨师登记备案、健康状况、环境卫生、加工设施等情况,填写《农村聚餐现场评估记录表》(附件5)。对现场评估中发现的食品安全隐患提出整改意见,指导整改。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乡镇(街道)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可劝诫停办农村聚餐活动。
(九)督促指导。督促指导农村聚餐举办者、承办者严把基本卫生条件关、原辅材料采购使用关、加工过程规范操作关。建立农村聚餐留样制度,指导承办者按品种、分餐次将聚餐食品分别盛放于清洗消毒后的密闭容器内,交举办者冷藏存放48小时以上,每个品种留样量不少于100克。
四、建立联动机制,及时处置事故
(十)制订完善应急预案。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应建立完善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明确应急处置责任分工,规范报告、调查和处置程序,细化相关配套制度和措施,定期组织演练。
(十一)及时科学处置突发事件。农村集体聚餐人员如集中出现恶心、呕吐、腹痛、腹泻等不良反应,举办者应及时将患者送往就近的医疗机构进行就诊,保护好现场,留存病人的呕吐物、腹泻物,立即报告所在村(居)食品安全信息员,同时向乡镇(街道)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