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温政办〔2013〕5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 温政发〔2022〕17号)规定,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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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温州市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月9日
温州市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
实 施 办 法
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落实各级政府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根据《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02号)、《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和《浙江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浙委〔2009〕88号)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实施范围
全市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村居(社区),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因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不到位,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及事故多发,按照本办法规定,对其单位及有关责任人评先、评优及干部提拔使用实行一票否决;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和相关责任人因安全生产问题受到行政问责、党纪政纪处分和刑事责任追究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二、具体内容
(一)县(市、区)政府,市级功能区及各部门(单位),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行“一票否决”:
1.市政府(省级主管部门)下达的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不合格的;
2.本辖区、本系统当年发生1次重特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发生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年度累计超过市政府(省级主管部门)下达控制指标2次以上(含本数,下同)的;
3.对列入省、市政府挂牌整改的重大事故隐患督办不力,逾期未完成整改而发生事故的;
4.因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而引发群体性事件,造成社会恶劣影响的。
(二)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县级各部门(单位),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行“一票否决”:
1.县(市、区)政府(市级主管部门)下达的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不合格的;
2.本辖区、本系统当年发生1次较大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3.因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而引发群体性事件,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
(三)村居(社区)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行“一票否决”:
1.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下达的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不合格的;
2.本辖区当年累计死亡人数2人以上或重伤累计达到6人以上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3.因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而引发群体性事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四)生产经营单位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行“一票否决”:
1.与当地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签订的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不合格的。
2.职工人数在5000人以上的生产经营单位,当年发生1次较大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或当年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累计死亡人数达到2人以上或重伤累计达到6人以上的;职工人数在5000人以下的生产经营单位,当年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死亡人数达到1人以上或重伤累计达到3人以上的;道路交通运输企业当年道路交通责任事故万车死亡率超过30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