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苏州城区街巷综合整治工程管理规定的通知
(2007年12月25日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苏府办〔2007〕236号文发布)
USHUI.NET®提示:根据《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施行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告》(苏府通〔2023〕1号》规定,继续有效。文件已规定有效期的,有效期按照原规定继续执行;未规定有效期,且文件名称未冠以“试行”“暂行”的,有效期为本通告发布之日起5年,至2028年6月16日;未规定有效期,且文件名称冠以“试行”“暂行”的,有效期为本通告发布之日起2年,至2025年6月16日。用于废止原有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或者停止某项制度实施等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不适用前述关于有效期的规定。
各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城区街巷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的《苏州市城区街巷综合整治工程管理规定》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苏州市城区街巷综合整治工程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城区街巷综合整治,加强对整治工程的监督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平江区、沧浪区、金阊区的街巷综合整治工程的监督、管理和实施。
第三条 城区街巷综合整治工程是指对城区内道路、绿化、雨污排水、市政设施、立面和环境秩序等存在比较突出问题的街巷及生活设施基础条件较差的居民大院进行的综合整治。
第四条 苏州市城区街巷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整治领导小组)全面负责街巷综合整治工作。苏州市城区街巷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整治办)负责日常工作。区街巷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辖区内街巷综合整治工作,区街巷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区整治办)负责整治工程具体组织、实施。市各相关部门、管线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街巷综合整治工作。
第二章 工作程序
第五条 街巷综合整治工程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 区街巷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根据街巷综合整治总体工作目标、要求,结合本区实际,确定年度街巷综合整治的范围、内容,制定整治方案和经费计划,报市整治领导小组。
(二) 市整治办组织踏勘现场,经征求相关部门、管线单位意见并结合市民要求、资金状况及其它建设计划,提出年度街巷综合整治计划,报市整治领导小组审定后,统一办理工程立项申报。
(三) 街巷综合整治设计分为概念性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三个阶段。区整治办委托设计单位完成概念性方案设计后进行初审,对确认的方案进行深化设计,编制初步设计文件,报市整治办邀请相关部门和有关专家组织进行初步设计会审,形成会审意见。会审通过后应当在工程现场进行公示,在广泛听取居民意见的基础上,作好修改完善,报市整治领导小组审定。区整治办根据批复意见组织编制施工图设计。
(四) 根据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区整治办组织项目招标,编制开工报告,办理施工许可手续,组织项目的实施。
(五) 项目竣工后,区整治办组织编制竣工图表和工程决算,负责组织项目竣工验收,市整治办组织综合验收。
(六)区整治办办理竣工备案,移交工程档案资料。办理街巷养护管理交接,落实长效管理。
第六条 街巷综合整治工程实行招标投标制度、施工许可制度、工程监理制度和合同管理制度。
第三章 施工管理
第七条 施工安全、工程质量应当执行有关工程建设规范、标准和《苏州市城区街巷综合整治工程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规定》(附件1)。
第八条 区整治办应当与施工、监理单位签订统一的施工安全生产和质量管理合同,依法明确相关的安全、质量管理责任。
第九条 区整治办负责施工现场安全、质量、进度、资金、环境管理,监督、协调各部门各工种施工期间的衔接和配合,做好居民群众的沟通协调工作。
第十条 建立施工现场交底制度。区整治办应当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做好设计、质量、安全、施工技术交底。
第十一条 建立现场管理例会制度。由区整治办负责定期召开工作例会,协调解决施工中各项工作的配合问题,对工程的安全、质量、进度进行总结评比。
第十二条 严格执行工程变更制度。项目实施应当按照工程设计施工图进行施工。工程变更应当根据权限,经过相应的程序,履行规定的手续。
第十三条 严格执行工序质量验收制度。施工单位进行后道工序施工前,对前道工序应当自检合格,报监理单位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不得进入下道工序。
第十四条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质量责任制,建立、健全施工质量的检验制度。应当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检验应当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当在区整治办和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见证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第十五条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职工的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者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十六条 施工单位应当落实施工安全责任,并遵守下列要求:
(一)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
(二)在施工现场按照有关规范要求,落实施工安全防护措施;
(三)对施工现场区域及毗邻的建筑物、构筑物和特殊作业环境,应当做好安全防护工作;
(四)采取措施控制和处理施工现场的各种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以及噪声、振动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施工单位禁止下列行为:
(一)违章指挥或者违章作业;
(二)不按照安全生产技术标准进行施工。
第十七条 监理单位应当按照规范要求编制监理规划和实施细则,建立现场监理机构,配齐人员并持证上岗,对工程质量、进度、安全等进行控制,落实工程监理职责。
第十八条 监理单位应当对施工组织设计和安全施工方案进行审核,加强对施工现场的巡查和检查,督促施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和安全施工技术措施。
第十九条 监理单位对进场建筑材料按照规定现场见证抽样,认真做好监理日志,规范内业资料,对每道工序的验收做好书面记录。严格控制工程量签证,做好投资控制工作。
第二十条 监理单位对重点部位、关键工序的施工应该实行旁站监理。对工程监理中发现的质量与安全隐患应当立即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停施工;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应当及时向区整治办和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一条 城区街巷综合整治资金使用管理按照《苏州市城区街巷综合整治工程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工程变更应当按照程序办理报审、备案手续。
累计工程量变更超过工程项目预算(中标金额)10%的,或者单项工程量变更经费超过10万元的,以及预算中未列入但确需新增加的项目,区整治办应当及时填报工程预算调整审批单,由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现场负责人、区整治办负责人签字确认,经指定的审价机构签证认可,在7日内提供齐全的资料报市整治办审批,经市财政评审后根据情况追加预算。
在不超过上述变更上限的条件下,对预算中已列入,仅涉及工程量变更的,经区整治办确认,审价机构签证认可后实施变更,并在每月月底报送本月累计变更清单给市整治办备案。
重大变更需报请市整治领导小组审定。
第五章 竣工验收
第二十三条 街巷综合整治工程项目竣工后,由区整治办组织相关部门按照有关标准、规范、程序进行工程验收,合格后将验收资料报市整治办。市整治办组织相关部门按照《苏州市城区街巷整治工程综合验收标准》(附件2),组织进行综合验收。
第二十四条 综合验收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工程施工图纸,施工说明,工程预算;
(二)有关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材料;
(三)工程质量保修书;
(四)分项工程质量验收单;
(五)工程质量报验单;
(六)工程变更签证单;
(七)工程竣工图、竣工决算;
(八)施工单位工程竣工报告、监理单位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九)施工单位自检合格表、区整治办验收合格表。
第二十五条 凡验收不合格的,由验收方提出整改意见或者整改方案,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意见或者方案进行整改,整改结束后重新组织验收。
第二十六条 区整治办应当自工程综合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竣工备案手续,并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项目管理档案资料。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对于街巷整治工程中严格遵守有关工程建设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强制性标准,行为规范,诚信经营,表现良好的设计、监理、施工、招标代理等单位,由市整治领导小组通报表彰,并作为良好行为记录报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八条 街巷整治工程设计、监理、施工、招标代理等单位违反有关工程建设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强制性标准和执业行为规范,以及违反合同约定的,按照有关规定和工程合同执行,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
第二十九条 实行工程建设信息公开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开发布工程管理、工程进展、工程质量和安全事故处理等信息,设立投诉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条 实行工程质量举报投诉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工程实施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工程质量事故和质量缺陷都有权向主管部门和质量监督机构检举和投诉。
第三十一条 实行群众监督制度。区整治办应当邀请居民群众代表参与对工程材料、工程质量的验收工作,聘请社会监督员对工程建设活动进行监督。
第三十二条 实行廉政责任制度。建设单位与施工、监理等单位签订工程项目廉政合同,加强工程建设中的廉政建设工作,严格执行各项廉政制度,落实廉政责任制,健全约束机制,预防工程建设中的违法违纪行为。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
苏州市城区街巷综合整
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七年十二月
附件
1.苏州市城区街巷综合整治工程
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规定
第一部分 质量要求
一、质量管理
(一)施工现场应建立质量管理责任制,责任落实到人。
(二)严格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
(三)严格执行原材料质量检验制度,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四)严格执行工序质量报验制度,对要隐蔽部分未作报验、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进入下道工序施工。
(五)建立质量教育培训制度,未经教育培训的工人,不得上岗作业。
二、道路工程
(一)路基填土不得使用腐植土、生活垃圾土及淤泥等,填土必须分层填筑压实,填土含水量适宜,不得带水回填。路床不得有翻浆、弹簧、起皮、波浪、积水等现象,路床经过压路机碾压后,轮迹深度符合规定,路床各项实测项目应符合标准要求。
(二)基层垫层表面应平整、密实,无过大粒料或粗细料集中现象,基层混合料配比准确,拌和均匀,色泽调和,强度满足设计或规范要求。摊铺、碾压及时,无明显的粗细颗粒离析现象,基层表面应平整密实,经压路机碾压后,轮迹深度达标,并不得有浮料、脱皮、松散等现象,垫层、基层的各项实测项目应符合标准要求。
(三)沥青混凝土面层表面应平整、坚实,无脱落、掉渣、裂缝、推挤、烂边、粗细料集中等现象,压路机碾压后无明显轮迹,接茬应紧密、平顺,烫缝不应枯焦,面层与路缘石及其它构筑物应接顺,不得有积水现象,沥青砼面层各项实测项目应符合标准要求。
(四)预制侧石、缘石质量应符合标准要求,侧石、缘石铺设必须稳固、线直弯顺,顶面平整无错牙,侧石勾缝严密,缘石不得阻水,侧石背后填土必须密实。
(五)人行道预制道板的质量应符合标准要求,道板铺砌平整稳定,灌缝饱满,无翘动现象,人行道面层应与其它构筑物接顺,不得有积水现象。
(六)水泥砼路面砖质量符合行业标准,抗压强度达标;二灰碎石混合料的配合比按照设计要求,并在施工中严格控制,摊铺碾压完成的混合料保湿养生期不少于规定的时间。
三、立面整饰工程
(一)普通街巷内脱壳、剥落、风化、裂缝、渗漏的墙面铲除重新粉刷,粉刷的面层应无脱皮、空鼓、裂纹,接搓平整,线角顺直,色泽均匀。粉刷工艺应与原粉刷层保持一致。
(二)修理加固门窗应做到框扇牢固,镶接平服严密,开关灵活,每扇留缝均匀,五金件配置齐全。
(三)油漆施工应当按照定额标准实施,基层表面的污垢、锈迹清理干净,腻子刮嵌密实、磨平,颜色统一。
(四)油漆面层涂刷均匀,色泽一致,不得有脱壳、流坠、皱皮、透底等现象。
四、排水工程
(一)沟槽开挖
1.沟槽挖深1.5米以内采用直槽开挖,1.5米以上采用支撑直槽开挖,宽度符合有关要求。管道两侧应均匀夯实,管道上部50厘米内用人工夯实。
2.沟槽开挖不得扰动槽底土壤,如发生超挖,应按有关规定处理。不得泡槽施工,如沟槽内有积水,应及时排尽。
3.管道基础如果落在淤泥质土层上,首先清除淤泥,换填6%灰土,碾压夯实后,再铺设管道。
(二)管道铺设及窨井制作
1.污水管道采用UPVC直壁管,雨水管道采用UPVC波纹管。所用管材、井盖座必须具备“厂家合格证”,“出厂合格证”,“厂家检测报告”。施工中使用的管材、井盖座需送有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检测合格后方可使用。
2. 管道坡度要求:DN300不低于0.003;DN250不低于0.005;DN200不低于0.008。
3.管道基础均采用厚10cm砂基础(中粗砂),满沟槽回填至高出管顶10cm。
4.砌体砂浆必须用砂浆机拌和。窨井内外粉符合设计要求,粉刷后必须设置围护栏,并在24小时后方可回填覆盖。
5.对于DN400及DN400以上污水窨井采用砼做流槽;对于DN300及DN300以下的污水窨井采用管子做流槽。
6.对于DN300及DN300以上的污水管,污水管外壁与井壁连接处应加一橡胶圈,橡胶圈不得截断。
(三)管道闭水
污水管道接口施工完毕后需作闭水试验,DN250出户管闭水试验可抽段(按25%比例)进行,如抽查不合格则所有段落均进行闭水试验。橡胶圈接口闭水前不允许用水泥砂浆或其它材料勾缝。
(四)沟槽回填
沟槽回填必须分层夯实,确保回填质量。施工区域内的主要道路开挖沟槽采用4%的灰土回填。灰土所用土块应粉碎,配料应准确,集中拌和,摊铺均匀,压实度达到验收规范的要求。钢筋砼污水管两侧及管顶以上50厘米内、UPVC管顶砂回填部位以上至50厘米采用人工方式分层夯实。
五、绿化工程
(一)种植土必须结构疏松、通气,保水、保肥能力强,适宜于园栽植物生长,种植土层下不得有不透水层。
(二)绿化植物品种、规格符合设计要求,生长良好,无病虫害。
(三)树木植株挖掘、装运、种植、修剪和绿化小品建设应当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部分 安全要求
一、安全管理
(一)施工现场应建立安全责任制,责任落实到人,现场应配置专职安全员,制定安全目标管理,加强监督考核,现场负责人、专职安全员应持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上岗。
(二)施工组织设计中应有安全措施,现场应进行安全技术交底,交底应具体、有针对性,交底双方须履行签字手续。
(三)施工现场要建立安全检查制度,检查要有书面记录和履行签字手续。对查出的事故隐患要发整改通知单,做到定责定人、定时间、定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