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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市财政局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大连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大连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大市财政局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大连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大连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大财非〔2016〕69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大连市财政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和废止失效文件目录的通知》(2018)规定,继续执行

市直各有关单位,各区市县(先导区)财政局、残联,市地税局各基层局,各用人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大连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大市财政局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大连市残疾人联合会
2016年8月29日

大连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残疾人就业,保障残疾人权益,规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72 号和《关于印发辽宁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辽财非〔2016〕415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保障金是为保障残疾人权益,由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缴纳的资金。
第三条  大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保障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残疾人,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上注明属于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语言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和多重残疾的人员,或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1-8级)的人员。
第五条  财政、地税部门负责用人单位的保障金核定征收工作,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负责用人单位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审核工作。
第六条  保障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第二章  征收缴库

第七条  根据《辽宁省实施<中华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7%。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保障金。
第八条  用人单位将残疾人录用为在编人员或依法与就业年龄段内的残疾人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且实际支付的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足额足项缴纳社会保险费(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的,方可计入用人单位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用人单位安排1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1至2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3级)的人员就业的,按照安排2名残疾人就业计算。
用人单位跨地区招用残疾人的,应计入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用人单位录用残疾人大学生实习超过半年,且实习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可计入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第九条 保障金按上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和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之积计算缴纳。计算公式如下:
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7%-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是指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季节性用工应当折算为年平均用工人数。以劳动派遣用工的,计入派遣单位在职职工人数。
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实际月份在职职工人数总和÷实际月份数。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以公式计算结果为准,可以不是整数。
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残疾人就业月份总和÷12个月。
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按用人单位上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除以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计算。在职职工工资总额以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令第1号)和后续有关工资总额的规定以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相关规定和解释为准,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加班加点工资、津贴、补贴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项目。
第十条  财政拨款的行政单位和财政全额补助的事业单位,由财政部门委托同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代为核定应缴保障金数额,报财政部门统一扣缴。
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及财政部分补助和非财政补助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中央部属机关事业单位由地方税务机关按属地原则征收保障金。
各级财政、地税部门代扣、代征保障金作为市级收入管理,直接缴入市级国库。
第十一条  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及时做好用人单位安置残疾人就业审核工作。
每年4月1日至6月30日的工作日期间,财政拨款的行政单位和财政全部补助的事业单位,应如实向同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上年度本单位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依据同级财政部门提供的相关单位上年在职职工人数、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和已安置的残疾人就业人数,核定相关单位应缴保障金数额,报同级财政部门。
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财政部分补助和非财政补助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中央部属机关事业单位,应于每年4月1日至6月30日的工作日期间,如实向地方税务机关、同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上年本单位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在申报时,应提供《大连市用人单位按比例就业申报表》(见附件1)、本单位在职残疾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原件及复印件、上年度残疾人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社保缴费证明(个人缴费明细)等安置残疾人的相关凭证。
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对用人单位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认定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并出具《大连市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审核通知书》。
未在规定时限内向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的,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
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在申报期结束后,向征收机关提供用人单位安置残疾人就业信息,作为保障金征收依据。
第十二条  保障金按年缴纳。用人单位成立不足一年的,按实际月份缴纳保障金;成立不足一个月的,不缴纳保障金。
第十三条  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财政部分补助和非财政补助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中央部属机关事业单位,应于每年7月1日至8月31日的工作日期间,向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保障金。在申报时,应提供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和已安排的残疾就业人数(以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出具的《大连市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审核通知书》为准)等信息,并保证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第十四条  地方税务机关应当对用人单位申报缴纳保障金情况进行检查。发现用人单位申报不实,少缴纳保障金的,应当催报并追缴保障金。
第十五条  地方税务机关征收保障金时,应当向用人单位开具税收票证。
第十六条  保障金全额缴入国库,按规定实行国库管理。
第十七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扶持小微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4〕52号)规定,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对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在职职工总数20人以下(含20人)的小微企业,免征保障金。
第十八条  用人单位遇不可抗力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遭受重大直接经济损失,可以申请减免或者缓缴保障金。
申免或者缓缴保障金的用人单位应于每年3月31日前,持书面报告、《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请减免(缓缴)审批表》(见附件2)、遭受灾害造成重大直接经济损失有效证明、财务会计报告(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等材料向市残联、市财政局申报,经市残联部门初审,送市财政局提出终审意见后,市财政局、市残联以正式公函将审批结果反馈市地税局,地方税务机关对出具《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请减免(缓缴)审批表》及相关有效证明材料的,按规定减免或者缓缴保障金,并做好备案工作。
用人单位申请减免保障金的最高限额不得超过1年的保障金应缴额,申请缓缴保障金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批准减免或者缓缴保障金的用人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