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关于转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城镇燃气设施建设和运行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苏住建规〔2014〕7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公布继续施行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苏房改〔2009〕16号》 ( 2023年8月9日)规定,继续有效。文件已规定有效期的,有效期按照原规定继续执行;未规定有效期,且文件名称未冠以“试行”“暂行”的,有效期为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年,至2028年8月9日;未规定有效期,且文件名称冠以“试行”“暂行”的,有效期为本通告发布之日起2年,至2025年8月9日。用于废止原有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或者停止某项制度实施等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不适用前述关于有效期的规定。
各市、区住建局,苏州工业园区规划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城镇燃气设施建设和运行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苏建规字〔2014〕1号)转发给你们,同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工作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进一步规范城镇燃气设施的建设管理
1.凡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燃气设施项目(指燃气储配站、门站、气化站、混气站、加气站、灌装站、供应站、调压站、市政燃气设施等,以下简称燃气项目),应遵循燃气发展规划。
2.燃气项目设计文件应符合住建部《市政公用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以及《江苏省城镇燃气供储场所反恐怖防范标准》、燃气信息化管理等要求。县级市、吴江区燃气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由市、县级市和吴江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按项目核准层级同级审查批准。吴中区、相城区、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燃气项目中,大中型燃气场站(指燃气储配站、门站、气化站、混气站、加气站、灌装站、高压调压站)、高压燃气管道等项目的初步设计文件,由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小型燃气场站(瓶组气化站、供应站、中低压调压站)、中低压燃气管道等项目的初步设计文件,由项目所在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批准。
3.燃气项目必须按属地管理原则,依法向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委托执法机构办理工程招标、施工图审查、质量安全监督、施工许可、合同备案、竣工验收备案、建设档案登记等法定手续,接受监督管理。各地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抓紧协调,切实将燃气项目作为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纳入管理范围。
4.加强对30万元以下的小型燃气项目的建设管理。根据《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加强小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通知》(苏府办〔2007〕229号)要求,建设单位应及时向项目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办理相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