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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有关税务行政处罚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有关税务行政处罚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鲁地税函[2004]154号
USHUI.NET®提示:根据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2号规定,全文废止
市地方税务局:

最近,从部分市局反映和省局调查了解中发现,在税收征管、检查、税务稽查和落实审计、财政检查意见或决定工作中涉及的税务行政处罚业务问题,有的基层地税机关和业务部门对法律、法规、政策的理解不一致,实施执行不统一。经认真研究,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现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商品房未缴纳企业所得税是否进行处罚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 国税发[2003]83号)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开发的商品房,其当期取得的预售收入先按规定的利润率计算出预计营业利润额,再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统一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待开发产品完工时再进行结算调整。对取得预售收入未按规定计算预计营业利润额和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稽查查出并进行纳税调整后,应分别不同情况做出处理。

(一)纳税调整后企业当年度不亏损而有应税所得的,补缴企业所得税,不予行政处罚。

(二)纳税调整后企业当年度亏损的,除偷税和编造虚假计税依据外,不予行政处罚。

(三)对于企业采取应计未计经营收入、多结转经营成本等手段偷税和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不论纳税调整后企业当年度是否亏损和有无应税所得,根据其具体情节和程度,分别依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和六十四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达到移送标准的应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关于是否可以对查补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一同进行行政处罚问题

《税收征管法》第二条规定,“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款的征收管理,均适用本法”;《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征收、管理、纳税环节、奖惩等事项比照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有关规定办理”;《财政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几个具体问题的规定》([85]财税字第69号)明确“税务机关在查补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和处以罚款时,依照《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的规定,应同时对其偷漏的城市维护建设税进行补税和罚款”。依据上述规定,对查补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可一同进行行政处罚。

三、关于未按规定预缴土地增值税如何处罚问题

(一)对税收检查查出企业预收购房款,未按土地增值税征管理办法的规定申报或全部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的行为,不按照不缴或少缴税款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其理由是:

1、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