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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嘉兴市(市级)科普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嘉兴市(市级)科普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嘉财政〔2009〕384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嘉兴市财政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嘉财法〔2023〕3号规定,继续有效


市级学(协)会,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促进地方科普事业发展,规范和加强科普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的安全性和有效性,特制定《嘉兴市(市级)科普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九月十四日

嘉兴市(市级)科普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的有关规定,为了切实加强科普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科普专项资金是指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市级开展科普工作的专项经费。

第三条 专项资金按“支持公益、择优扶持、适当倾斜、项目资助”的要求,补助科普活动场所、科普设施的维修改造、科普设备购置及开展科普宣传活动等。

第四条  科普专项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原则

(一)严守法规,突出重点。科普专项资金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的规定使用,集中用于科普设施建设和开展科普工作,避免分散使用。

(二)科学安排,合理配置。确定科普专项资金的项目,应根据项目的目标和任务,科学合理地编制科普专项资金预算,杜绝随意性,精打细算,厉行节约。

(三)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专项资金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独立核算,专款专用,严禁挪作他用。

(四)提高绩效,接受监督。要努力提高科普专项资金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二章  资金的立项和预算管理

第五条  专项资金申请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科普事业发展的整体规划和要求;

(二)符合专项资金分配原则和补助范围;

(三)项目经过充分认证,绩效目标明确,方案合理可行,组织实施有保障。

第六条  科普专项资金预算立项程序

(一)市科协及所属单位的项目,由单位按照部门预算要求编制项目预算,对各项支出的测算依据、事由、标准、用途等进行详细说明,经财政部门按规定程序审核后列入年度预算。

(二)单位申报项目

1、项目申请单位根据科普专项资金使用范围编制《嘉兴市科普项目申请表》(见附表)进行申报,经所在区科协初审后报市科协,市级单位报主管部门进行初审。

2、市科协根据本办法的规定,进行立项的评估认证和审核及经费预算合理性审核。

3、市科协汇总项目经费预算(重大专项经费商财政部门共同确定),编制年度科普经费总预算。

4、市财政局根据市级财力可能,按照部门预算要求审核,批复年度科普项目经费总预算。

5、市财政局和市科协联合行文下达经费预算文件。

第七条  科普专项资金确有必要调整时,按规定程序重新上报审批。

第三章  资金的使用与管理

第八条  科普专项资金纳入市科协的部门预算统一管理。

第九条  科普专项资金开支范围

(一)科普设施支出:开展科普活动必备的一些硬件设施,科普教育基地、科普示范基地、科普标准画廊等设施建设补助和维修改造项目的补助。

(二)科普工作支出:包括各类大型科普活动、科普培训、会议、外出考察等经费以及对基层科协及其工作人员的补助等。

(三)表彰支出:用于对科普工作有一定贡献的基层科协、学(协)会以及科技工作者、科协工作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