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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省财政厅 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

湖北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省财政厅 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
鄂建文〔2014〕5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 鄂建设规〔2020〕1号规定,决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湖北省住建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厅头〔2023〕2183号 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神农架林区、县(市、区)房管局、财政局、发展改革委,恩施州住建委、财政局、发展改革委:

2013年12月2日,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印发了《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 》 ( 建保〔2013〕178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从2014年起,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实行并轨运行(以下简称“两房”并轨)。为做好我省“两房”并轨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摸清底数,做好规划和计划调整。根据通知要求,从2014年起,各地廉租住房(含购改租等方式筹集,下同)建设计划调整并入公共租赁住房年度建设计划。各地要对2013年底以前所有建成和在建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项目进行摸底清查,区分已建成并分配入住、已建成尚未分配入住、在建项目等三类情况,分别建档,为实施并轨做好准备。同时,进一步做好并轨运行后的公共租赁住房需求调查工作,着手调整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确保并轨运行后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实现与原规划、计划的有效衔接。

二、完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定价机制。各地要按照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