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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浙江省机动车销售和维修行业价格行为规则》通知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浙江省机动车销售和维修行业价格行为规则》通知

浙价检〔2017〕3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2023年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规范性文件集中清理结果的通知》(浙市监法〔2023〕10号规定,暂时保留。

各市、县(市、区)物价局:

   为进一步规范机动车销售及维修服务价格行为,维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现制定《浙江省机动车销售和维修行业价格行为规则》,请各地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物价局

                    2017年3月6日
 

浙江省机动车销售和维修行业价格行为规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机动车销售及维修服务价格行为,维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浙江省价格条例》和《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浙江省行政区域内具有固定经营场所,依法从事机动车销售和维修的经营者。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机动车销售和维修价格行为是指经营者在机动车销售、维修或代办服务等过程中收取商品价款或服务费用的行为。

第四条  机动车销售和维修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经营者应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原则,依据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自主制定。

第五条  经营者销售机动车、提供维修服务的,应当明码标价。机动车销售标价应当包括车辆名称、型号、生产厂商、计价单位、销售价格及主要配置、标准参数等相关内容。有可选项目及配件的,应当标明可选项目及配件的名称、规格、产地、价格等相关内容。

机动车维修服务标价应当包括项目名称、工时单价、工时定额等主要内容。

经营者提供代办服务(含保险等)及其他服务时,应当标示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等相关内容,事先主动告知消费者,并经消费者书面确认。

机动车维修提供的配件标价应当包括品名、规格、计价单位、价格等主要内容,原厂配件、同质配件、修复配件应分别标志。

经营者在机动车维修前应当向消费者如实介绍相关价格信息,书面出具维修所需项目和费用清单,并经消费者书面确认;在车辆维修过程中需增加的维修项目、扩大维修范围或延长维修交付时间的,应事先征得消费者同意。

以套餐形式销售或提供服务的,经营者应具体标明套餐所含的项目和价格(收费)标准。

第六条  经营者明码标价可以采取公示栏、公示牌、价目表、标价签等形式,也可以采用条形码、电脑查询、电子显示屏、移动终端等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