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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关于加强住房保障失信行为管理的通知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关于加强住房保障失信行为管理的通知
苏建规字〔2020〕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2021年度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江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公告〔2021〕第26号 )规定,决定保留。

《关于加强住房保障失信行为管理的通知》已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商一致,现予印发。自2020年4月1日起施行。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江苏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0年2月4日
 

关于加强住房保障失信行为管理的通知

 

为推进住房保障领域信用体系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个人诚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98号)、《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加强政务诚信建设实施意见等文件的通知》(苏政发〔2018〕23号)等文件精神,现就加强住房保障失信行为管理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推进住房保障失信行为管理的重要意义

近年来,全省各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坚持将保障性住房建设列为政府重要民生实事,加强组织领导,完善政策制度,强化房源筹集,创新实现方式,下大力解决城镇居民住房困难,困难群众的居住条件得到明显改善。但同时也应清醒地看到,由于多部门联动的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尚未建立,保障性住房退出机制尚不完善,每年进行的保障性安居工程跟踪审计都会发现利用虚假资料骗取保障性住房、保障性住房租金收缴不及时、因家庭收入发生变化应退出住房保障等问题。推进住房保障诚信管理,将严重失信行为列入“信用黑名单”,能对住房保障信用主体起到震慑作用,一定程度上缓解当前住房保障准入与退出难的问题。各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诚信建设制度化的决策部署,加快推进住房保障信用体系建设,强化信用信息公开共享,依法依规运用失信联合惩戒手段,督促信用主体严格规范住房保障的申请、使用和退出行为。

二、明确住房保障失信行为管理的对象和内容

推进住房保障失信行为管理,旨在通过对住房保障申请、使用和退出过程中的失信行为进行记录管理,依此建立住房保障诚信档案,并在全省范围内实行信用信息共享,对严重失信行为实施联合惩戒。

(一)住房保障失信行为的管理对象。申请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共有产权住房、限价商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以及租赁补贴的住房保障申请人(含城镇家庭、新就业人员、外来务工人员)以及相关企事业单位均为信用主体,接受当地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对其失信行为的管理与惩戒。

各信用主体在申请住房保障时,主管部门应当以告知承诺书的方式,告知其在住房保障申请、使用和退出过程中应遵守诚实守信的原则,违反承诺将接受失信联合惩戒。

(二)住房保障失信行为的管理内容。各信用主体在住房保障申请、使用和退出过程中具有故意隐瞒申请人信息违规申请、故意损坏保障性住房小区配套设施、不按时缴纳公租房租金等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应接受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失信行为管理。

住房保障失信行为按主体分为住房保障申请人失信行为和相关企事业单位失信行为,按程度分为一般失信行为和严重失信行为(《住房保障失信行为严重程度划分标准》见附件)。

住房保障失信行为中涉及行政处罚的,应先对违法行为予以行政处罚,再依据失信行为严重程度划分标准对失信行为予以认定。其中,经县级以上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认定为严重失信行为的,列入信用黑名单。

(三)住房保障失信行为管理职能部门。按照“谁主管、谁认定、谁负责”的原则,县级以上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住房保障诚信档案建立和失信行为的认定、异议处理、失信惩戒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