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部门关于印发《金华市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管理规定》的通知
金市建综〔2014〕19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金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金市建〔2023〕72号》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金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金市建综〔2025〕19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市、区)建设(管)局、市场监督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金华开发区建设局、金义都市新区规划建设部:
为推动我市建筑节能和发展绿色建筑工作,进一步加强对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的监督管理,根据国家、省有关建筑节能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规范及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加强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的通知》(建科[2008]147号)的规定和要求,特制定如下规定:
一、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是指在建筑节能工程中使用的围护结构保温材料及其辅料、节能门窗幕墙、节能灯具、节水器具、暖通空调设备、热水供应设备(如太阳能热水器、空气能热水器)等;
二、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生产环节的监督管理。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流通环节的监督管理。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使用环节的监督管理;
三、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生产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按标准组织生产。对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企业应当制定企业产品标准,并按规定程序报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
四、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生产企业要建立健全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的质量保证体系和计量管理制度,重点抓好原材料进货质量和配比、生产工艺工序、产品出厂质量检验等环节的控制。要建立配备相应的实验室和实验仪器,实验室使用的计量器具必须依法检定合格,要建立规范完整的检测试验资料台账。要严格按照产品标准组织生产,按规定进行产品的型式检验、出厂检验,未经检验合格的产品一律不得出厂销售。鼓励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生产企业积极申报浙江省建设科技推广证书;
五、严禁销售和采购“三无”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建设、施工单位在采购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时应当认真查验生产企业的营业执照、出厂合格证、检验报告等手续,不得采购无营业执照或冒用他人产品商标、厂名、厂址及检验报告的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鼓励采购和使用具有国家和浙江省建设科技推广证书的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
六、建立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备案、登记、公示制度。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对进入本市区域内的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