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财政厅 湖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鄂财教规〔2018〕3号
各市、州、林区、直管市、县(市、区)财政局、教育局:
为规范和加强对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7〕131号),结合我省实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制定了《湖北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管理办法》,报经省政府审定,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北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湖北省财政厅 湖北省教育厅
2018年6月28日
附件:
湖北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7〕131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负责筹措,其来源包括中央财政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省级学前教育发展专项资金及其他相关财政性资金(不含学前教育资助资金,下同)。此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全省学前教育发展,重点支持各地多渠道扩大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
第三条 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管理遵循“中央引导、突出重点、省级统筹、注重绩效、地方主导、扩大普惠”的原则。
第四条 学前教育发展资金支持范围为省直、省直管市及各市、州、县(市、区)(以下统称“各地”)的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包括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下同),重点向革命老区、民族地区和贫困地区倾斜。资金统筹用于以下几方面支出:
(一)支持地方公办民办并举、多种形式扩大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包括支持农村地区、脱贫攻坚地区、城乡结合部和二孩政策新增人口集中地区新建、改扩建幼儿园、改善办园条件;支持各地扶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发展;支持老旧城区、棚户区改造和新城区、城镇小区建设按需求配建幼儿园,并办成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支持农民工随迁子女在流入地接受学前教育等。
(二)支持地方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包括支持各地建立健全“省地(市)统筹、以县为主”的学前教育管理体制,推动理顺机关、企事业单位、街道集体幼儿园办园体制,实行属地化管理,面向社会提供普惠性服务;支持各地健全学前教育成本分担机制,落实生均公用经费财政拨款标准并逐步制定公办幼儿园生均财政拨款标准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补助标准,提升保育教育质量。
第五条 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由各级教育部门和财政部门共同管理。省教育厅负责指导各地教育部门抓紧健全学前教育管理信息系统、科学确定学前教育规划布局,充分利用农村闲置校舍等资源,因地制宜扩大学前教育资源,负责审核、汇总、上报各地申报材料和相关数据,及时提供预算编制、资金分配所需的基础数据及资金需求测算方案,做好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和绩效评价工作。省财政厅负责会同省教育厅按相关资金管理规定编制年度预算、及时下达预算资金,适时开展财政重点支出绩效评价,按要求对资金的使用管理实施财政监督检查。
市(州)教育、财政部门在做好本级学前教育发展资金使用管理的同时,还应加强对所辖县(市、区)学前教育发展资金使用管理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工作。
第六条 学前教育发展资金采取因素法分配。从学前教育发展资金中安排适当补助用于支持各地学前教育发展中存在的特殊事项后,按参西及其他县(市、区)90%、市及市辖区10%分区域确定学前教育发展资金规模,再根据基础因素、投入因素、管理创新因素、绩效因素等进行分配。其中:
基础因素(45%):主要包括在园幼儿数、人均可用财力等子因素。各子因素数据根据相关统计或申报材料获得。
投入因素(20%):主要包括公办幼儿园生均公用经费财政拨款标准落实情况、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生均财政补助情况、学前教育生均公共财政支出情况、社会力量投入(主要是民办学校举办者投入、社会捐赠等)总量等子因素。各子因素数据根据教育经费统计及相关工作材料等情况获得。
管理创新因素(20%):主要根据各地深化学前教育体制机制改革、出台小区配建幼儿园建设及管理办法、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标准、完善教师补充机制情况、公办幼儿园生均财政拨款标准、普惠性民办公办幼儿园补助标准、加强资金使用管理、工作总结材料报送等情况综合核定,由省教育厅会同省财政厅组织考核获得数据。
绩效因素(15%):主要包括普惠性幼儿园覆盖率、入园率等子因素。各子因素数据根据教育事业统计获得。
计算公式为:
某地学前教育发展资金=(该地基础因素/∑有关基础因素×权重+该地投入因素/∑有关投入因素×权重+该地管理创新因素评分/∑有关管理创新因素评分×权重+该地绩效因素评分/∑有关绩效因素评分×权重)×该地所在区域资金规模占比×学前教育发展资金年度预算总额
第七条 市(州)教育、财政部门须于每年2月15日前,汇总本级及所辖县(市、区)当年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申报材料并报省教育厅和省财政厅,同时抄送省财政厅驻各市(州)监督检查办事处。逾期不提交的,扣减相关因素得分。申报材料主要包括:
(一)上年度资金使用管理情况,包括上年度学前教育发展资金使用情况、年度绩效目标完成情况、深化体制机制改革情况、地方财政投入情况、主要管理措施、问题分析及对策等。
(二)本年度工作计划,包括当年本地学前教育工作目标和绩效目标、重点任务、主要措施和资金安排等,绩效目标要明确、具体、可考核。
(三)上年度本级财政安排用于学前教育发展的资金统计表及相关预算文件。
第八条 为切实推进年度资金预算执行,学前教育发展资金分配下达实行预拨及后核定机制,即本年度以上年度相关因素的对应数据进行测算,提前分配、预拔下达(或提前告知)下年度资金预算额度,预算年度期间资金预算如有调整,按同比例进行调整分配下达。根据综合测算结果,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按规定时间分配下达学前教育发展资金预算(含提前下达预算指标),同时,抄送财政部驻湖北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学前教育发展资金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制度执行。
第九条 各地教育和财政部门在收到省下达资金预算(含提前下达预算指标)文件后,根据项目规划,应及时将资金分配落实到具体项目或幼儿园,资金分配结果应按要求录入学前教育管理信息系统。各地应指导和督促本地区幼儿园建立健全财务、会计、资产管理制度,加强学籍管理,严格执行项目预算,加快预算执行进度。属于基本建设的项目,严格按照规定履行基本建设程序,及时办理竣工决算和资产移交等手续。项目实施完成后,若有结余资金,由各级财政部门继续统筹安排用于学前教育。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根据各地学前教育发展资金使用管理情况,适时开展监督检查和绩效执行监控。省财政厅驻各市(州)财政监督检查办事处应当按照工作职责和省财政厅要求,对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的预算执行实施监管。监督检查、预算监管和绩效评价结果作为资金分配的重要参考。
第十一条 各地教育部门应加强项目库建设和管理,定期与财政部门沟通交流项目实施成效,及时采取措施,解决项目实施中存在的困难,在加快项目实施进度的同时,确保项目实施效果。
第十二条 各地财政、教育部门要按照财政预算公开的总体要求做好信息公开工作。各地特别是市、县级教育部门应通过本地媒体、政府门户网站、部门网站等方式,向社会公示扩大学前教育资源总体规划、年度资金安排等情况。
第十三条 各地教育部门及幼儿园要加强学前教育管理信息系统的使用和管理,确保项目和在园幼儿相关信息真实、准确、及时。要建立真实、完备的学前教育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工作档案,将每年反映学前教育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工作全过程的影像、纸质及电子资料收集齐全,整理归档保存。
第十四条 学前教育发展资金建立“谁使用、谁负责”的责任机制。严禁将资金用于平衡预算、偿还债务、支付利息、对外投资等支出,严禁提取工作经费或管理经费,严禁超标准豪华建设。对于挤占、挪用、虚列、套取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等行为,按照《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五条 各级财政、教育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学前教育发展资金分配方案的制定和复核过程中,违反规定分配资金或者向不符合条件的幼儿园(或项目)分配资金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按照《预算法》、《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规定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负责解释。各地财政、教育部门可根据本办法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管理办法,抄送省财政厅驻各市(州)财政监督检查办事处。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湖北省财政厅办公室 2018年6月28日印发
《湖北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为更好地落实国家学前教育发展政策,加强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管理,规范学前教育发展资金工作,基本建成广覆盖、保基本、有质量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省财政厅、省教育厅起草了《湖北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起草的背景和意义
1.2010年,国务院印发《
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将学前教育正式纳入国民教育范畴。要求各级政府将大力发展学前教育纳入政府工作重要议事日程,并编制实施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2011-2013年),有效缓解“入园难”。“中央财政设立专项经费,支持中西部农村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和边疆地区发展学前教育和学前双语教育。地方政府要加大投入,重点支持边远贫困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发展学前教育。规范学前教育经费的使用和管理。”
2.2011年以来,教育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联合部署实施了两期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每年安排专项资金支持地方发展学前教育资源。我省也以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印发通知、布置实施了两期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明确“以县为主”管理体制和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办民办并举的办园体制,加大公办幼儿园建设力度,鼓励社会资金投入发展民办教育事业。2011年至今,省级统筹使用中央资金49个多亿,立项建设3600个农村公办园。先后对666所(次)城市企事业单位和集体办园、8629所(次)普惠性民办园予以补助,惠及幼儿180万人次,推动我省学前教育事业快速发展。
3.2017年,财政部、教育部印发《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7〕131号)要求,补助经费要建立“谁使用、谁负责”的责任机制。县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