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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行政审批服务局济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部门关于印发《济宁市临时建设工程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有效期至2024年10月31日】

济宁市行政审批服务局济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济宁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印发《济宁市临时建设工程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济自资规发〔2019〕69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济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济自资规发〔2022〕49号 规定,继续有效,有效期至2024.10.31
USHUI.NET®提示:根据《 济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公布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2024年10月16日规定,继续有效。有效期至2024年10月31日

各县(市、区)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审批服务、城市管理主管部门:

现将《济宁市临时建设工程规划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济宁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济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济宁市城市管理局

2019年10月10日



济宁市临时建设工程规划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临时建设工程规划管理,规范临时建设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山东省城镇临时建设、临时用地规划管理办法》、《济宁市城乡规划管理办法》、《济宁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等法律、法规及政府规范性文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济宁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建设用地上的临时建设工程规划管理。

第三条  市城乡规划审批部门负责济宁市城市规划区临时建设工程规划审批工作。

第二章  临时建设工程的分类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临时建设工程(以下简称临建),是指建设单位或个人因生产、生活的需要经市城乡规划审批部门批准临时建设、临时使用并限期拆除的简易结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

第五条  以下四类建筑和设施可以申报临建:

(一)工地临时配套用房:为满足新建项目施工需要而建设的临时性配套建筑物或构筑物,如临时售楼处、工地办公用房、传达室、工棚、食堂、围墙等。

(二)公共服务类临时设施:如交警、治安、城管巡查岗亭、便民警务室、传达室、临时环卫用房、临时公厕、公交候车亭、政府应急场所或设施等。

(三)仓储类临时建筑。是指为满足工业园区生产、装配、仓储临时需要而建设的仓储用房,如临时仓库、临时站房等。

(四)其他确因生产、生活临时需要且在规定期限内具备拆除条件的临时建筑和管线设施。

第三章  规划审批

第六条  严格限定临建项目的申报和规划审批。对可以申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不得以申报临建规划许可的方式,规避各种建设税费和审批管理程序及事项。建筑外立面改造不得按临建审批。

第七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建设用地上进行临时建设,应当向市城乡规划审批部门提出申请并报送下列相关材料:

(一)用地权属证明文件: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不动产权证或其他具备法律效力的土地使用证明文件;

(二)临时建设的必要性相关材料:进行临时建设的必要性说明;按规定期限自行拆除的承诺;使用期限内因城市重要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或社会公益事业需要服从规划要求提前拆除的承诺;

(三)相关技术资料:规划平面布局图;临时建筑工程设计方案(包括建筑效果图、建筑用途、结构、外立面颜色、材质说明、平立剖尺寸标注图)、建设规模需求分析报告、规划现状照片等。

第八条  临建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不得用于商业或其他经营类用途,不得用于生产或储存易燃、易爆、有毒物品或其他可能对周边环境产生不良影响的用途;

(二)层数不得超过2层,高度不得超过9米;

(三)建设规模须控制在500平方米以内,建设规模应严格与申报用途和使用功能需求对应一致,不得虚报面积,禁止通过拆分报建的形式突破建设规模限制。

工地临时配套用房因项目施工实际需要,申请增加必要建设规模,建设规模需求分析经市城乡规划审批部门研究认为合理的,可按实际需求进行申报。

因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政府应急场所或设施建筑面积可根据实际情况按需求进行申报。

建设场地内有违法建设或逾期临建未拆除的不得再次申报临建;

(四)不得采用现浇钢筋混凝土或其他难以拆除的永久性结构形式;

(五)临建与周边道路、现状建筑间退路、间距、消防、日照、退界等应符合《济宁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和相关技术规范要求。

仓储类临建需明确存储物品种类及建筑防火等级。必要时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安全性评价机构进行评审,并出具《安全性评价报告书》;

(六)除临时售楼处、临时围墙和公共服务类之外的临建不得沿街建设;

(七)临建立面的造型、形式、色彩等应符合城市景观要求。

第九条  市政管线项目一般应申报正式市政工程规划许可。如场地情况不具备正式市政管线工程建设条件时,可申报临时市政管线工程,临时市政管线工程应符合如下规定:

(一)应避让正式管线,且须满足与其他管线设施、建筑物和构筑物的安全间距规定;

(二)临时管线工程如需使用道路红线范围以外用地,应取得相关管理部门或权属单位的支持性意见;

(三)临时管线工程如需设置检修井或地上附属设施,不得妨碍城市景观、交通通行及周边单位和群众正常生产生活;

(四)临时管线应在法定有效期内使用,到期后须停止使用并由建设单位负责拆除,及时恢复场地原状。

第十条  市城乡规划审批部门依据规划要求对申报材料进行规划审查,审查同意后按程序核发《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或个人必须严格按照《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内容和要求进行建设。

第十一条  市城乡规划审批部门核发《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对临时建设的用途、位置、建筑面积、结构形式、建筑方案、色彩、材质、尺寸、使用期限等作出规定和附图标注。

第十二条  在住宅小区、学校、医院、集贸市场等现状建筑物集中、人群聚集的地段申请临建的,应履行以下程序:

(一)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或技术服务单位进行消防、交通影响及安全专项分析评估;

(二)规划批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