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房地产调控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重申市区房地产市场调控有关政策措施和工作要求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5-19
各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经开区建设局)、市
房地产市场管理和监测中心、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各
房地产经纪机构,各
房地产开发企业:
为严肃我市
房地产市场调控纪律,澄清有关不实传言,规范市场行为,现将市区相关
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措施和工作要求重申如下:
1.严格执行住房限售政策。2017 年5月20日24 时之后取得不动产权证的住房,自取得不动产权证之日起满2年(法人单位 3年)方可转让;此项政策自发布之日起连续施行至今,中间从未作调整,并将继续施行。居民在出售二手住房时,应向对方、
房地产经纪机构或有关部门如实告知上述登记信息并提供佐证材料。
2.强化各方主体责任。各相关部门、单位、个人应严格落实《
关于贯彻进一步加强市区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锡房调办〔2017〕1号)的要求,落实好主体责任。
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向购房人详尽说明本市住房限购政策,并认真核验购房人是否符合限购政策,指导购房人如实填写《购房人申明陈述书》,并提供不动产登记部门出具的家庭成员名下已拥有房屋情况的证明材料;在办理存量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手续时,要核验房屋交易是否满足规定年限要求。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房屋销售过程中,要严格、准确的宣讲我市相关
房地产调控政策措施,不得为了达成交易制造、传播捕风捉影的不实信息,避免对购房人造成误导;对合作的销售代理机构做同等要求并做好监督工作。
房屋交易管理机构对于买卖双方未经
房地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