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大连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2016年度大连市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审核及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工作的通告
大残联发〔2017〕11号
全市各用人单位: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残疾人就业条例》和《关于印发<大连市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大财非[2016]691号)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有关规定,现将2016年度
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审核及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工作的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范围
2016年12月31日前大连市行政区域内依法注册登记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
二、职责
财政、地税部门负责用人单位的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核定征收工作,残联部门负责用人单位的
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审核工作。
三、时间
2016年度
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审核工作,自2017年4月1日起至6月30日止,2016年度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工作,自2017年7月1日起至8月31日止。
四、审核
安排
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向同级
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上年本单位安排的
残疾人就业人数,
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对用人单位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认定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
残疾人就业人数,并出具《大连市
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审核通知书》。
五、缴纳
企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由财政部分补助和以经营收入为主要支出来源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中央部属机关事业单位,在规定时间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保障金。在申报时,应提供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和已安排的残疾就业人数(以
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出具的《大连市
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审核通知书》为准)等信息。
财政全部拨款的行政单位和财政全部补助的事业单位,由财政部门委托同级
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代为核定应缴保障金金额后,由财政部门统一扣缴。
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未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用人单位所在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3倍(含)的,按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计征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当地社会平均工资3倍计征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的计算口径,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有关规定执行。
工商注册登记未满3年、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可在剩余时期内按规定免征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六、附则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纳保障金的,由保障金征收机关提交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还应当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滞纳金按照保障金入库预算级次缴入国库。
审核征收的有关政策问题,由大连市财政局会同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大连市
残疾人联合会负责解释。
审核征收的具体规定可查询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大连市
残疾人联合会网站。
特此通告
大连市财政局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大连市
残疾人联合会
2017年3月31日
审核须知
1、今年审核及征收工作从何日开始到截止?
2016年度
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审核工作,自2017年4月1日起至2017年6月30日止。2016年度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工作,自2017年7月1日起至2017年8月31日止。
2、我市今年贯彻执行的是哪一个文件?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残疾人就业条例》、《
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72号)和《关于印发<辽宁省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辽财非 (2016)415号)等规定,制定的《关于印发<大连市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大财非 (2016)691号)。
3、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收范围包括?
上一年度注册登记的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未按规定安排
残疾人就业,须缴纳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4、我市
残疾人按比例就业的安置比例是多少?
根据《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
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用人单位安排
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7%。
5、用人单位的
残疾人职工该如何认定?
用人单位将
残疾人录用为在编人员或依法与就业年龄段内的
残疾人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且实际支付的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足额足项缴纳社会保险费(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的,方可计入用人单位所安排的
残疾人就业人数。
用人单位跨地区招用
残疾人的,应计入所安排的
残疾人就业人数。用人单位录用
残疾人大学生实习在半年以上,且实习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可计入所安排的
残疾人就业人数。
残疾人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
残疾人证》上注明属于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和多重残疾的人员,或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人员。
6、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计算公式是什么?
保障金按上年用人单位安排
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和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之积计算缴纳。计算公式如下: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7%-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
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用人单位安排1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
残疾人证》(1至2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3级)的人员就业的,按照安排2名
残疾人就业计算。
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未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用人单位所在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3倍(含)的,按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计征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当地社会平均工资3倍计征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的计算口径,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有关规定执行。
7、用人单位的在职职工该如何认定?
指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季节性用工应当折算为年平均用工人数。以劳务派遣用工的,计入派遣单位在职职工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为:上年用人单位实际月份在职职工人数总和除以实际月份数。
用人单位安排
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以公式计算结果为准,可以不是整数。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
残疾人就业人数为:上年用人单位
残疾人就业月份总和除以12个月。
8、用人单位的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该如何认定?
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按用人单位上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除以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计算。在职职工工资总额以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令第1号)和后续有关工资总额的规定以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相关规定和解释为准,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加班加点工资、津贴、补贴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项目。
9、缴纳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流程是什么?
1、审核。安排
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向主管地税机关同级的
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上年本单位安排的
残疾人就业人数,
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对用人单位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认定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
残疾人就业人数,并出具《大连市
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审核通知书》。
2、缴纳。企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由财政部分补助和以经营收入为主要支出来源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中央部属机关事业单位,在规定时间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保障金。在申报时,应提供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和已安排的残疾就业人数(以
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出具的《大连市
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审核通知书》为准)等信息。
财政全部拨款的行政单位和财政全部补助的事业单位,由财政部门委托同级
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代为核定应缴保障金金额后,由财政部门统一扣缴。
10、用人单位审核
残疾人职工时需携带什么资料?
应提供《大连市用人单位按比例就业申报表》、本单位在职
残疾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残疾人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的原件及复印件、上年度
残疾人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社保缴费证明(个人缴费明细)等安置
残疾人的相关凭证。
申请超比例安置
残疾人就业奖励补贴的用人单位还需提供证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社会保险费缴费表》等相关材料。
11、小微企业减免政策是如何规定的?
根据财政部《
关于取消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