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物价局宁波市民政局关于明确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用电用水用气价格政策的通知
甬价管〔2018〕3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宁波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废止和失效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和政府定价文件的通知》 ( 甬发改信用〔2024〕40号)规定,现行有效。
各区县(市)物价局、民政局,市有关电水气经营企业:
为加快推进我市居家养老服务行业健康发展,根据《
宁波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鼓励民间资本投资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
》 ( 甬政发〔2014〕68号
)以及上级价格部门文件精神,现明确我市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生活用电、用水、用气价格政策,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对象和范围
实施对象和范围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的用电、用水、用气。不包含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将房屋出租且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或个人的用电、用水、用气。
居家养老服务机构是指经区县(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批准的本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