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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管系统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

关于印发《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管系统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
苏人通〔2009〕196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苏人社发〔2022〕7号规定,决定保留
  各市人事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各直属事业单位:

  为深化我省食品药品监管系统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根据原人事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 国人部发〔2006〕70号)、《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 ( 国人部发〔2006〕87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办发〔2008〕23号)等文件精神,我们制定了《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管系统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七月二十九日

      

  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管系统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

     为进一步深化我省食品药品监管系统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根据原人事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 国人部发〔2006〕70号)、《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 ( 国人部发〔2006〕87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办发〔2008〕2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食品药品监管系统实际,现就我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实施范围和原则

  (一)我省食品药品监管系统所属的各级事业单位中的管理人员(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均纳入岗位设置管理。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不在实施范围之内。

  (二)岗位设置要遵循科学合理、精简效能的原则,坚持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做到规范有序,动态管理。

  (三)以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为基数,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核定单位的岗位总量,并根据事业发展的需要及单位职能的调整适时调整。

  二、岗位类别设置

  (一)我省食品药品监管事业单位岗位分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三类。

  管理岗位是指担负领导职责和管理任务的工作岗位;专业技术岗位是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工勤技能岗位是指承担技能操作、设备维护、后勤保障、服务等职责的工作岗位。

  (二)根据食品药品监管事业单位的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工作性质和人员结构特点等因素,综合确定各单位三类岗位的结构比例。

  1、主要以专业技术提供社会公益服务、从事食品药品技术监督和技术服务的事业单位,岗位设置以专业技术岗位为主。专业技术岗位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70%,工勤技能岗位一般不高于单位岗位总量的10%。

  2、从事食品药品监管事务管理职责的事业单位,岗位设置以管理岗位为主。管理岗位占单位岗位总量的比例一般不低于50%,工勤技能岗位一般不高于单位岗位总量的10%。

  3、以技能操作、后勤服务保障为主要职责的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应占单位岗位总量的50%以上,管理岗位一般不高于单位岗位总量的15%。

  4、食品药品监管行政部门所属学校的岗位结构比例按照教育行业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执行。

  三、岗位等级设置

  (一)管理岗位等级设置

  管理岗位分为单位领导岗位、内设机构领导岗位和普通管理岗位。

  1、单位现行的处级正职、处级副职、科级正职、科级副职、科员、办事员依次分别对应管理岗位五至十级职员岗位。

  2、单位领导岗位、内设机构领导岗位的等级和职数根据编制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批复文件确定,普通管理岗位按干部人事管理有关规定和权限确定。

  3、食品药品监管事业单位领导岗位管理层级,一般不超过2个;规模较小、人数较少的事业单位,只设一个领导层级。

  (二)专业技术岗位等级设置

  1、专业技术岗位分为十三级。现行的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对应一至四级岗位,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对应五至七级岗位,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对应八至十级岗位,初级专业技术职务对应十一至十三级岗位,其中十三级为员级岗位。

  2、专业技术一级岗位是国家专设的特级岗位,其设置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专业技术二级岗位是省重点设置的专任岗位,原则上在省属事业单位中设置,实行数量控制和条件控制。

  3、省属食品药品监管事业单位专业技术高级(含正、副高)、中级、初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一般按3:4:3控制;设区的市属食品药品监管事业单位专业技术高级(含正、副高)、中级、初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一般按2:4:4控制;县(市、区)属食品药品监管事业单位专业技术高级(含正、副高)、中级、初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一般按1:3:6控制。

  4、专业技术岗位内部不同等级的比例:正高级二、三、四级比例为1:3:6;副高五、六、七级比例为2:4:4;中级八、九、十级比例为3:4:3;初级十一、十二级比例为5:5。

  (三)工勤技能岗位设置

  工勤技能岗位分为五级。现行的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中级工和初级工分别对应一至五级。普通工岗位不分等级。

  工勤技能岗位的岗位数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均由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根据岗位等级规范、技能水平和实际工作需要确定。技术工一至三级岗位(高级工以上)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25%;其中一级、二级岗位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5%。

  工勤技能一级、二级岗位只在单位主体工种中设置。单位非主体工种原则上不设置工勤技能一级,并严格限制设置二级岗位。

  鼓励事业单位后勤服务社会化,逐步扩大社会化服务的覆盖面。已经实现社会化服务的工作,不再设置相应的工勤技能岗位。

  (四)省和设区的市属食品药品检验事业单位专业技术高级岗位和二级以上工勤技能岗位的结构比例可根据实际需要适当提高;县属食品药品检验事业单位专业技术高级岗位和二级以上工勤技能岗位指标可由设区的市食品药品监管行政部门统筹掌握。

  (五)食品药品监管特设岗位设置

  食品药品监管事业单位根据行业特点和阶段性工作要求,需要聘用高层次特殊人才,可以经市级以上政府人事部门批准设立特设岗位,不受单位岗位总量和最高等级的限制。阶段性工作结束后,按管理权限核销。

  四、岗位任职条件

  (一)各类岗位的基本条件

  食品药品监管事业单位各类、各等级岗位的任职条件,主要根据岗位的职责任务和任职要求确定。基本任职条件是:

  1、遵守宪法和法律;

  2、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

  3、岗位所需的专业能力或技能条件;

  4、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5、岗位所需要的其他条件。

  (二)管理岗位的基本条件

  管理岗位一般应具有中专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六级以上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

  各等级职员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

  1、五级职员岗位,须在六级职员岗位上工作两年以上;

  2、六级职员岗位,须在七级职员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

  3、七级、八级职员岗位,须分别在八级、九级职员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

  (三)专业技术岗位基本条件

  1、专业技术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按照现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有关规定执行。各食品药品监管事业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综合考虑岗位责任、工作量、知识技术含量、承担风险等因素,制定任职的具体标准。实行职业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