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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公共实训鉴定基地项目共建和创业孵化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连云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公共实训鉴定基地项目共建和创业孵化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连人社规〔2021〕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连云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连人社发〔2023〕52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有关单位:

现将《连云港市公共实训鉴定基地项目共建和创业孵化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连云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7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联系单位:连云港市就业训练中心)

 抄送: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连云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2021年7月23日印发



连云港市公共实训鉴定基地项目共建和创业孵化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省市有关加快公共实训基地和创业孵化基地建设的精神,发挥连云港市公共实训鉴定基地(以下简称“基地”)在技能人才培养、创业促进就业中的示范作用,营造促进技能人才和创业企业成长的良好环境,规范基地的统一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地主要职责是为培养技能人才而设立的公益性服务平台,搭建实训(培训)平台,向社会提供公共实训(培训)服务;发挥省级创业实训基地功能,拓展创业服务功能,为各类中小企业提供创业孵化服务。

第三条  基地的运营单位为连云港市就业训练中心,业务主管部门为连云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第二章  入驻条件和程序

第四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单位可入驻基地,开展实训项目共建:

(一)各类院校、职业技能培训机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需进入基地开展技能人才培养和评价等工作的单位;

(二)由政府主管部门行政许可、依法注册,证照齐备、有效,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三)管理制度健全,内部管理规范,教学管理队伍齐全,入驻项目符合连云港产业需要,具有相应的设施设备且符合国家安全、环保等相关要求;

(四)接受基地运营单位的管理,遵守相关规章制度,执行相关规定;

(五)共建项目主要以安全生产、电子商务、信息服务、高新技术等符合我市产业发展等领域为主。

第五条  项目共建入驻申办程序:

(一)提交项目入驻申请材料:

1.入驻基地申请书;

2.项目负责人及其他合伙人的身份证复印件、相关资质复印件;

3.营业执照复印件;

4.相关管理制度、公司章程。

(二)办理程序:

1.提交入驻相关申请材料;

2.基地运营单位对各项材料进行审查;

3.基地运营单位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论证或评估;

4.经基地运营单位初审、主管部门审批,公布审批结果并公示;

5.公示无异议的,签署《合作协议书》。

第六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或者创业者可申请创业孵化:

(一)创业企业必须为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含预登记、以及入驻后3个月之内登记的公司);

(二)创业项目的主要负责人是在我市创业的各类人员;

(三)创业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技术政策,有较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产权清晰,无知识产权纠纷,无经济纠纷。

(四)创业项目有切合实际的计划书。

(五)创业项目具备一定的成熟性,能带动5人以上就业。

(六)如从事国家规定的特殊行业(如医药、医疗器械、邮电、通信、电力、农作物新品种及生物制品、公安及安全等)或国家专利的项目,申请时有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相关批准证明、测试报告或专利证书。

(七)以下项目不在该创业孵化范围:建筑业、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游戏娱乐场所等。

第七条  创业孵化申办程序。

(一)提交申请入驻材料

1.入孵申请表;

2.创业计划书;

3.企业相关管理制度、章程;

4.企业法人、负责人简历及身份证明复印件,企业人员名单;

5.取得特殊奖励或有专利项目的人员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6.营业执照复印件;

7.基地运营单位认为必须提交的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二)企业入驻按照初审、创业导师团评议、入驻的流程进行:

1.初审。基地运营单位在接到申报材料后,对材料进行初审;

2.创业导师团评议。初审合格的由基地运营单位组织创业导师团进行评议。创业导师团从与创业扶持、管理、服务等工作相关的政府部门、社会组织、企业邀请相关领导、专家和导师担任,对参加评议的项目进行评审打分。创业专家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追加现场答辩环节;

3.入驻。基地运营单位以评审团的总分为参考,结合项目情况进行综合评定排序,经主管单位同意后确定入驻企业,并在相关网站进行公示五天。公示期间无举报投诉的,公示期后办理相关入驻手续,签署《入驻协议》。

第三章  考核办法

第八条  对入驻单位进行年度考核,考核工作由基地运营单位组织有关专家,根据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进行。

第九条  考核内容分产品考核、综合经济效益考核、企业行为考核、内部管理考核、人员考核、园区管理考核六个方面。

企业在年度评估考核中,通过以上六个方面评估的企业,且未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考核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一)项目进展不正常,项目没有相应的技术方案,或技术方案一直处于变化中无法确定;项目开展处于停顿状态;

(二)未能正常开展工作,入驻后,工作人员未按要求在基地内开展工作,用房长期处于空闲或关闭状态;

(三)人员配备不到位,未能按入驻时承诺的人员数配备相应的工作人员和技术人员。

第十条  考核程序:

(一)基地运营单位书面通知入驻单位;

(二)入驻单位根据评估考核要求准备材料;

(三)基地运营单位组织有关专家对评估考核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对入驻单位进行实地考察;

(四)根据评估考核指标体系进行打分;

(五)评估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反馈给入驻单位。

第十一条  被考核单位需提交的材料:

(一)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财务报表;

(三)人员花名册(含姓名、性别、出生年月、职务、工作岗位)及社保缴纳证明;

(四)单位所承担项目资料及资质、荣誉材料(包括项目立项文件、专利证书、项目技术鉴定证书、产品测试报告、质量标准体系认证证书等);

(五)内部管理制度目录;

(六)纳税证明文件;

(七)评估考核自评表。

第十二条  考核结果的使用:

(一)按上述条款考核合格或以上等次的项目共建入驻单位,年实训人数达到500人次以上的,符合我市产业发展需要的,经入驻单位自主申请,基地运营单位初审,主管单位审批,可以继续开展项目共建;

(二)对考核合格或以上等次的创业孵化单位,根据企业需要可以继续孵化2年。因企业发展需要的,经主管部门同意,可以延长1—2年;

(三)对考核不合格的入驻单位,限期退出基地,终止入驻协议。

第四章  退出程序

第十三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