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绍兴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管理办法的通知
绍政办发〔2019〕22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
《绍兴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6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绍兴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应诉工作,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6〕54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6〕160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或派出机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以及依法设立并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以自己名义行使行政管理职权的派出机构、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简称“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案件,是指以行政机关为被告,法院开庭审理或询问的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行政诉讼案件(包括一审、二审、再审、行政赔偿案件)(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案件)。
立案阶段不予受理、未经开庭审理迳行裁判和法院组织调查的行政诉讼案件不适用本办法。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以法院开庭审理的案件案号为判断标准,不同案号属于不同的行政诉讼案件。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机关负责人,是指行政机关正职负责人、副职负责人,同时包括市级人民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县级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副主任,政府部门党委(组)成员、政委、总经济师、总会计师、总规划师、总工程师、总审计师、调研员、副调研员等。
第五条 市级司法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和协调;各区、县(市)司法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监督、指导和协调工作。
第六条 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作为本单位行政诉讼案件的第一责任人,应当高度重视行政诉讼案件出庭应诉工作,依法履行出庭应诉职责,积极组织应诉工作。
第七条 对法院开庭审理或询问的行政诉讼案件,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因故不能出庭的,应向法院书面说明理由,并委托该机关具有国家行政编制身份的工作人员或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出庭。
下列人员可视为被诉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
(一)被诉行政行为是市或区、县(市)政府作出的,负责行政复议应诉工作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被诉行政行为具体承办机关或机构的工作人员;
(二)被诉行政行为是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简政放权有关要求委托其他行政机关或组织作出的,受委托机关或组织的工作人员。
第八条 行政诉讼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
(一)涉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集体土地征收、重大安全责任事故、资源环境保护等社会关注度高、影响重大的群体诉讼案件;
(二)对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社会影响重大的案件;
(三)重大涉外案件;
(四)本级政府或者上级行政机关要求该行政机关正职负责人出庭应诉的案件;
(五)最高人民法院提审以及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案件;
(六)信访积案当事人寻求司法途径化解行政争议,社会影响重大的案件。
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因重要政务活动、出国出境、生病住院或者不可抗力事件导致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其他负责人出庭,不得仅委托工作人员。
第九条 行政复议机关和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被告的,原则上由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对原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负责举证,并按照规定承担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职责;行政复议机关对复议程序的合法性负责举证,并委托相关工作人员共同出庭应诉。
第十条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行政诉讼案件,行政机关可委托一名原行政行为承办机关(机构)工作人员和一名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与行政机关负责人共同出庭。
行政复议机关作为单独被告的案件,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行政机关收到起诉状副本后,应及时收文办理,并做好起草答辩状、收集证据、提请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等应诉工作。
行政机关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下列材料:
(一)答辩状;
(二)作出行政行为的有关证据和法律依据;
(三)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四)授权委托书;
(五)人民法院依法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应当遵循以下规范:
(一)准时出庭,确有特殊原因不能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