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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解决农民工住房问题的指导意见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解决农民工住房问题的指导意见
鄂建〔2015〕1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 鄂建设规〔2020〕1号规定,决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湖北省住建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厅头〔2023〕2183号 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直管市、神农架林区房管局,恩施州住建委: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意见》,加快推进新型城镇化进程,推动农民工市民化步伐,健全我省住房保障和供应体系,现就解决进城务工农民(含其他进城务工人员,下同)的住房问题,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将农民工纳入城镇住房保障体系

(一)将农民工纳入城镇住房保障体系。对已在城镇落户的农民给予城镇居民同等住房保障;对已稳定就业并在城镇居住一定年限符合当地住房保障条件的农民工纳入公共租赁住房予以保障。各地要抓紧修订现有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规定,将农民工住房保障工作纳入制度化、规范化的轨道。

要逐步消除户籍差别,让符合条件的农民工公平享受城镇住房保障。

二、完善农民工住房政策

(二)有计划地向农民工定向配租公共租赁住房。各地应加强公租房竣工分配入住管理,在每年竣工分配的公租房中,拿出一定比例的房源定向供应农民工,农民工数量较多的大中城市原则上不低于30%。

(三)制定农民工购房支持政策。各地要通过规划和土地调控,鼓励和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一批中低价位、中小套型的普通商品住房,面向农民工销售和出租,在首付比例和贷款年限上,给予照顾并按规定享受购房契税和印花税等政策优惠。要逐步放宽农民工购买产权型保障房的限制,有条件的地方,可探索在新建商品住房中配建一定比例的房源试行先租后售或共有产权,并将其作为土地出让的前置条件,用于解决进城务工农民的住房问题,允许共有产权住房试点城市将农民工纳入共有产权住房供应范围。

(四)建立完善农民工住房公积金制度。将在城市中有稳定工作的农民工及时纳入住房公积金缴存范围,并在用工合同中予以明确;要探索建立不缴、欠缴住房公积金负面清单制度,将未按规定为符合条件的农民工缴存或拖欠住房公积金的企业进行曝光;要建立公积金异地互认、转移接续制度,方便农民工购买住房并在贷款额度、年限上给予适当照顾。

(五)研究试行农民工宅基地置换城镇住房。各地可研究报请有关部门批准,在农民工自愿的前提下,对于在本地务工的农民工,试行其农村宅基地与城镇住房的置换,逐步推进农房和宅基地社会保障替代品的功能向资产资本功能转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