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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关于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的实施意见

湖北省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关于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的实施意见
鄂治欠发〔2020〕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省本级现行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鄂人社函〔2022〕131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州、县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省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及省有关部门: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事关广大农民工切身利益,事关社会公平正义及和谐稳定。为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认真贯彻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 ( 国办发〔2016〕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16〕74号)等要求,切实发挥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和省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职能作用,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形成制度完备、责任落实、监管有力的治理格局,提升社会治理能力与治理体系现代化水平,为根本遏制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提供信用制度保障。

二、创新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事前环节信用监管

(一)实施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信用承诺制度

完善市场主体支付农民工工资信用承诺制度。支持、鼓励、引导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等市场主体(以下简称市场主体)围绕各自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中的法定义务,向其合同相对方作出公开信用承诺。市场主体应将农民工工资支付信用承诺作为相应合同的附件,其示范格式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省人社厅牵头,省发改委、省住建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局、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按职责分别负责)

建立健全开户银行履职尽责信用承诺制度。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银行围绕专用账户日常管理、按约定拨付资金、依法协助有权机关查询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信息,作出相应履职尽责承诺。(人行武汉分行牵头,省人社厅、省发改委、省住建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等按职责分别负责)

(二)开展市场主体准入前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诚信教育

在农民工用工集中领域,广泛开展市场主体工资支付守法诚信教育。相关部门在为使用农民工的市场主体办理注册、审批、备案等相关政务服务业务时,有义务开展标准化、规范化、便捷化的薪酬法律知识和信用知识教育,发放宣传资料,提高经营者依法诚信支付工资意识。(省人社厅牵头,省发改委、省住建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等按职责分别负责)

(三)拓展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信用报告应用

将劳动用工、工资支付信用记录和行为记录纳入市场主体信用报告。鼓励各类市场主体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更加广泛、更加主动地应用信用报告。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市场准入、资质审核等事项中,充分发挥公共服务机构和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出具的信用报告作用,推动信用报告在省内互认。(省发改委、省人社厅牵头,省财政厅、省住建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等按职责分别负责)

三、加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事中环节信用监管

(一)建立健全信用信息自愿注册机制。鼓励市场主体在“信用中国”、“信用湖北”网站或其他有资质的第三方信用服务平台上注册资质证照、市场经营、合同履约、社会公益等信用信息,并对信息真实性公开作出信用承诺。依法依规对注册信息进行整合、共享与应用。经验证的自愿注册信息可作为开展信用评价和生成信用报告的重要依据。(省发改委牵头,省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其他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别负责)

(二)加强农民工用工信息采集。严格规范劳动用工管理,督促市场主体依法与招用的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并严格履行。在工程建设领域,全面落实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制度,记录农民工的身份信息、用工、考勤、工资支付等信息。人社部门及各行业主管部门应运用信息化手段对农民工用工、考勤、工资支付等情况进行监管。(省人社厅牵头,省住建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等按职责分别负责)

(三)加强对市场主体的分级分类监管。行业主管部门利用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结合农民工工资支付信用信息等日常管理数据,建立行业信用评价模型,对市场主体进行信用评级,并开展分级分类监管,为信用监管提供更精准的依据。评价结果供政府相关部门、金融机构、行业协会商会参考使用,并依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结合“双随机、一公开”,对信用较好、风险较低的市场主体,合理降低抽查比例和频次;对信用风险一般的市场主体,按常规比例和频次抽查;对违法失信、风险较高的市场主体,适当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依法依规实行严管和惩戒。(省人社厅牵头,省住建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人行武汉分行等按职责分别负责)

四、完善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事后环节信用监管

(一)健全失信联合惩戒对象认定机制。失信联合惩戒对象为被纳入欠薪“黑名单”的用人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等。根据监管需要可建立“重点关注对象名单”制度,对存在欠薪失信行为但严重程度尚未达到失信联合惩戒对象认定标准的市场主体,实施与其失信程度相对应的监管措施,对有严重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的市场主体,由认定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通过“信用湖北”、各级政府部门网站以及各类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公开曝光。加快完善“重点关注对象名单”、欠薪“黑名单”制度相关管理办法,明确认定依据、标准、程序、异议申诉和退出机制。欠薪失信市场主体应当在规定期限内认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按照“谁认定、谁约谈”的原则,由认定部门依法依规启动提示约谈或警示约谈程序,督促欠薪失信市场主体履行相关义务、消除不良影响。约谈记录记入欠薪失信市场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