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物价局等部门关于印发江苏省培训收费行为规范的通知
苏价规〔2018〕8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江苏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苏发改法规发〔2022〕958号)规定,保留
各设区市、县(市、区)物价局(发改委、发改局),教育局,工商行政管理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局:
为规范培训收费行为,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维护培训对象和培训机构的合法权益,促进培训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江苏省价格条例》等法律法规,我们研究制定了《江苏省培训收费行为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江苏省物价局 江苏省教育厅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江苏省民政厅
2018年9月26日
江苏省培训收费行为规范
第一条 为了规范培训收费行为,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维护培训对象和培训机构的合法权益,促进培训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江苏省价格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培训机构依法举办各类非学历培训的收费行为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范。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培训收费行为的监管工作。
教育、工商、人社、民政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加强培训机构收费行为的监督和管理。
第四条 培训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培训机构遵循公平、合法、诚信的原则,依据培训成本、办学标准、服务质量和市场供求等因素依法自主确定。
第五条 培训收费实行收费公示制度。培训机构在培训宣传和实施收费时,应当在经营场所或缴费地点的醒目位置公示培训内容、培训计划、培训课时、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服务承诺、举报电话等内容。
第六条 培训机构应当与培训对象签订培训合同。合同内容应当包括:培训内容、培训计划、培训课时、收费标准、收费方式、收费金额、退学退费处理及争议解决办法等。培训机构与培训对象如有特别约定的应当在合同中载明。
第七条 培训机构应当履行培训合同的约定,不得未经培训对象同意单方面减少培训内容、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等。
第八条 培训机构的收费标准应当在一定时期内保持相对稳定。培训机构调整培训收费标准的,应当提前进行公示。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培训机构应当予以退费:
(一)因培训机构自身原因造成培训对象退学的,培训机构应当退还扣除实际发生费用的剩余费用;
(二)培训对象提出退学的,培训机构应当按照培训合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