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电话:152-6623-5191
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绍兴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绍兴市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费用DRGs点数法付费结算经办规程》的通知

绍兴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绍兴市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费用DRGs点数法付费结算经办规程》的通知
绍市医保〔2021〕20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绍兴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公布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绍市医保〔2023〕15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市)医疗保障局,市局各分局,各市级公立医院:


  现将《绍兴市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费用DRGs点数法付费结算经办规程》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绍兴市医疗保障局

  2021年4月16日

绍兴市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费用DRGs点数法付费结算经办规程

  为规范绍兴市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费用DRGs点数法付费结算,依据《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费用 DRGs点数付费暂行办法》(浙医保联发〔2019〕21号)和《绍兴市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费用实施总额预算下按DRGs点数付费暂行办法操作细则》(绍市医保[2019]55号)文件精神,制定本规程。

  第一条 在绍兴市开展住院医疗服务的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参保人员发生的所有住院医疗费用,实施总额预算下按DRGs点数付费。

  第二条 跨省异地及省内异地参保人员在就医地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参与就医地定点医疗机构DRGs点数、点值计算,但其每月结算清算模式仍采用原模式,即先按项目付费,后续在月度预付、年度清算时根据DRGs点数计算结果进行拨付调整。市内异地参保人员与本地参保人员按DRGs点数实行月度预付、年度清算。

  第三条 定点医疗机构应尽力为医保参保人员提供住院结算服务,且该住院医疗费用纳入就医地总额预算下按DRGs点数付费。涉及按住院待遇补报销医疗费用,实施首年暂不纳入DRGs点数付费。

  第四条 各地医保经办机构分别核算职工医保统筹基金和城乡居民医保基金的住院医疗费用总额预算、总额决算、点值、月预付额、年度清算额。

  第五条 每年2月20日前,由各地医保经办机构业务人员在DRG结算系统录入本地本年度住院医保基金预算总额,经复审、审批后启用。

  第六条 每年2月10日前,由市级医保经办机构委托的第三方(以下简称第三方)在DRG结算系统中依据定点医疗机构的住院医疗费用历史数据计算各定点医疗机构的差异系数、每病组的基准点数,并在DRG结算系统中公示,供定点医疗机构查询。定点医疗机构查看后有异议的,于5个工作日内反馈至各地医保经办机构,经办机构确认需调整的于5个工作日内反馈至第三方调整。

  第七条 定点医疗机构按要求做好日对账工作,并确保在每月10日前完成本医疗机构上月所有住院医疗费用日对账工作,确保与医保经办机构住院结算数据一致。

  第八条 定点医疗机构通过接口在每月(下称预付月)15 日(含)之前完成上月全部职工、城乡居民参保人员(含跨省、省内、市内、本地)在本院住院的病案信息、结算数据、费用明细的上传工作,包括自费结算费用的相关数据上传。如期上传的,纳入月度预付;逾期未上传的,对应的费用将累积到年度清算时一并结算,并按DRGs考核办法扣减相应考核分。

  第九条 数据上报完成后,定点医疗机构在DRG结算系统中可实时核查本医疗机构住院病案上传数量、病案数据与结算数据匹配情况。如需修改上传数据的,在预付月15日(含)之前通过接口冲销修正后再上传更新,逾期不予修改。

  第十条 第三方于预付月18日(含)之前完成对上月全部应结算病例疾病分组和DRGs点数测算,并向各地医保经办机构提交月度分组结果。经核查确认后,各地医保经办机构将月度分组结果通过DRG结算系统向本地各定点医疗机构公示。

  第十一条 预付月月初,第三方在DRG结算系统中依据各地住院医保基金预算总额和上年度同月本地住院医保基金支出占上年度本统筹住院医保基金总支出比例计算月度住院医保基金预算支出总额,若该月度住院医保基金支出预算额大于月度住院按项目直接结算的医保基金总额,该月度住院医保基金预算总额调整为住院按项目直接结算的医保基金总额;其中在年度预算总额确定前,以按项目直接结算的医保基金总额作为月度预算总额。各地医保经办机构于预付月18日前完成月度住院医保基金预算总额的复核、审批工作并启用。

  第十二条 第三方于预付月20日前计算完成定点医疗机构月度支付额(取小数点后两位),并在DRG结算系统中公示,供定点医疗机构查询本院月度预付结算情况。

  第十三条 各地医保经办机构对第三方计算完成的定点医疗机构月度支付额审核,审核确认无误后,经DRG结算系统将定点医疗机构月度支付额的95%(取小数点后两位)同步至智慧医保信息系统;剩余定点医疗机构月度支付额部分纳入DRGs年度清算。

  第十四条 由月结算业务人员生成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医疗费用DRGs月度预付拨付表,经复核、审批后,于预付月月底前发财务拨付。

  第十五条 在分组公示后,定点医疗机构可通过DRG结算系统查看病例分组情况,对无法入组、费用过高等病例可在预付月月底通过该结算系统特病单议模块反馈申请特病单议。每家定点医疗机构提出特病单议病例数量原则上不超过当年(自然年度)总结算人次的5%。对未提出异议的病例,月度预付、年度清算按分组公示结果结算。

  第十六条 第三方于预付月次月10日前完成对定点医疗机构提出的特病单议进行初审。初审结果分受理、驳回并注明审核结果及原因,其中受理病例进入特病单议复审。

  第十七条 定点医疗机构可在DRG结算系统中查看被驳回的特病单议病例,对驳回的病例仍有异议的,在驳回后7个工作日内,可再次提出特病单议申请,该异议病例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