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医疗保障局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医院制剂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医保联发〔2020〕28号
USHUI.NET®提示:本暂行办法由浙江省医疗保障局负责解释,自2021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卫生厅 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浙江省物价局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医院制剂遴选暂行办法的通知》(浙劳社医〔2002〕20 号)同时废止。
各市、县(市、区)医疗保障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进一步做好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医院制剂支付管理工作,根据国家医保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的通知》(医保发〔2019〕46号)要求,我们制定了《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医院制剂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和《浙江省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医院制剂目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医院制剂支付管理暂行办法.pdf【见附件】
2.浙江省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医院制剂目录.pdf
浙江省医疗保障局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0年12月16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浙江省医疗保障局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医院制剂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政策解读
信息来源:省医保局 发布日期:2020-12-23
一、起草背景
2019年8月19日,国家医疗保障局发布《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的通知》(医保发〔2019〕46号),要求由省级医保部门牵头,会同人社部门根据当地的基金负担能力及用药需求,经相应的专家评审程序,制定纳入本省基金支付范围的医院制剂目录,并制定相应的医院制剂支付管理办法。
二、政策依据
国家医保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的通知》(医保发〔2019〕46号)
三、适用对象
医疗机构、参保人员。
四、主要内容
文件分为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医院制剂目录两部分。主要内容如下:
(一)支付管理暂行办法
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医院制剂支付管理按照设区市推荐、专家遴选、动态调整的原则,科学确定纳入基金支付范围医院制剂目录;坚持中西医并重,结合基金负担能力,合理确定保障水平。
定点医疗机构申请将符合条件的医院制剂纳入基金支付范围的,向所在地设区市医疗保障部门提出申请,设区市医疗保障部门收到医疗机构申请后,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并根据当地基金负担能力及用药需求,向省级医疗保障部门提出纳入基金支付范围的医院制剂推荐名单。省级医疗保障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专家对设区市推荐的医院制剂进行遴选,确定纳入我省基金支付范围医院制剂目录。 经省药监部门批准或备案,符合卫生健康部门制定的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诊疗方案的医院制剂,可临时性纳入基金支付范围。
纳入基金支付范围的医院制剂,仅限于本院使用或经省药监部门批准的调剂范围使用,按乙类药品管理,中药制剂不设个人自理比例,西药制剂个人自理比例由各设区市医疗保障部门确定。
医院制剂名称、剂型、包装等发生变更的,由所在地设区市医疗保障部门审核后,报省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