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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混凝土质量管控的通知

金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混凝土质量管控的通知

各县(市、区)建设局,金华开发区、金华双龙风景旅游区建设局,市质安总站,市混凝土协会,各有关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混凝土质量管理,落实行业监管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规定,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加大混凝土质量监管力度

各县(市、区)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属地建设工程混凝土质量及质量检测等行为的监督管理,进一步明确职责分工,定人、定期对预拌混凝土企业资质、原材料质量、工程实体质量及工程质量检测行为等开展监督检查(原则上每半年不少于1次),并定期公示检查结果。如发现违规行为,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作出处理。我局将采用“双随机”的方式,对各县(市、区)混凝土质量、工程质量检测管理等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抽查。

二、加强预拌混凝土原材料质量管控

各县(市、区)建设主管部门要督促预拌混凝土企业不断完善企业质量管控体系、加强原材料质量管控。各预拌混凝土企业应建立原材料采购、检验、使用等台账,实现原材料质量可溯源;应严格按品种、规格规范存放原材料并进行区分标识,严禁混存混用;所有进场原材料应根据规范及标准要求检验验收,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原材料严禁投入使用。

三、加强运输、交货环节管理

各县(市、区)建设主管部门要督促预拌混凝土企业、施工和监理单位进一步规范混凝土运输、交货等环节的管理。各预拌混凝土企业应充分运用企业ERP、“浙砼管”等信息化管理工具,详细记录混凝土发车时间、交货时间、交货地点等数据信息;预拌混凝土运输时间(从搅拌运输车入料至施工现场卸料)一般不应大于90分钟,当需延长运送时间时,应采取相应的有效技术措施,并应通过试验验证。各施工、监理单位应留存预拌混凝土交货现场相关影像资料,记录工程名称、结构部位、发车时间、验收时间、验收人员、坍落度等交货检验信息。

四、加强在建项目试件留置管理

各县(市、区)建设主管部门要督促施工单位严格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要求留置混凝土试件。施工现场成型试件应在混凝土初凝后、终凝前采用刻划方式进行标识,确保标识清晰,编号连续、唯一、可追溯,并建立相关信息台账。对于试件表面标识不清晰、不完整,或终凝后在试件表面凿刻形成标识的,均视为无效试件,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不得接收,属地建设主管部门发现检测机构存在接收无效试件情况的,应对有关责任主体依法依规作出处理并进行通报。

五、加强混凝土实体抽样检测管理

各县(市、区)建设主管部门要督促施工单位在项目开工时制定混凝土结构实体检验专项方案并提交至相应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专项方案中应明确检测数量、具体工程部位等信息,且应符合《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