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农村集体经济审计证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4-08-01 鄂农规〔2014〕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2022年10月25日《 湖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告》 ( 农通告〔2022〕14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湖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告》(鄂农通告〔2023〕18号》规定,继续有效
第一条为加强对农村集体经济审计人员的管理,规范农村集体经济审计行为,确保农村集体经济审计质量,根据《农业部财政部民政部审计署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村级财务管理工作的意见》(农经发〔2013〕6号)和《
湖北省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范围内农村集体经济审计证的申办、考核、发放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农村集体经济审计证的发放对象为全省乡级以上从事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工作的人员。
第四条农村集体经济审计证是从事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工作的资格证书。从事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工作的人员应持证上岗。未取得农村集体经济审计证的人员不得从事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工作。
第五条农村集体经济审计证由省农业厅统一核发,具体工作由省农村经济经营管理机构承担。
第六条申办农村集体经济审计证人员的基本条件:
(一)遵纪守法、廉洁奉公,无违纪违法不良记录;
(二)从事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并有3年以上农村审计经历;
(三)具备经济类初级以上(含初级)专业技术职称;
(四)身体健康;
(五)所在单位推荐。
第七条申办农村集体经济审计证的人员,须提供以下资料:
(一)身份证、最高学历证明、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证明等原件和复印件;
(二)填写规范的《湖北省农村集体经济审计证申报表》一式三份、近期2寸免冠照片3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