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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税发〔1993〕045号文件废止后有关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税发〔1993〕045号文件废止后有关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11〕34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现就落实《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取得股票(股权)转让收益和股息所得税收问题的通知股票》 ( 国税发[1993]045号,以下简称045号文件)废止后有关境外居民个人取得H股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及其实施条例规定,045号文件废止后,境外居民个人股东从境内非外商投资企业在香港发行股票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由扣缴义务人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二、境内非外商投资企业在香港发行股票,其境外居民个人股东可根据其居民身份所属国家与中国签署的税收协定及内地和香港(澳门)间税收安排的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
三、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国税发[2009]12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