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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营违规行为处理规定》的通知

湖北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营违规行为处理规定》的通知
鄂农规〔2017〕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2022年10月25日 湖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告》 ( 农通告〔2022〕14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湖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告》(鄂农通告〔2023〕18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州、县(市、区)农业(农机)局(委、办):

为切实维护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严肃性,打造公平竞争、诚信经营的市场环境,逐步构建高效精准的违规行为查处机制,确保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规范、高效、廉洁实施,特制定《湖北省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营违规行为处理规定》。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湖北省农业厅

2017年3月17日



湖北省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营违规行为处理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的经营行为,确保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和《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农机购置补贴产品(以下简称补贴产品),是指农机生产企业、经销企业(以下简称农机产销企业)向市场供应的符合补贴政策规定资质条件的农机产品。

第三条 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营违规行为查处遵循实事求是、公正公开、属地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营违规行为分为较轻违规行为、较重违规行为和严重违规行为等三类。

第五条 下列情形之一的,属较轻违规行为:

(一)农机购置补贴产品出厂编号、铭牌和合格证等不规范;

(二)未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或完整公示享受补贴农业机械产品的种类、生产企业、型号、配置、价格和补贴标准等相关内容;

(三)农机购置补贴产品销售记录不完整,或未按照规定时间保存;

(四)未向购机者提供使用说明书,说明农机操作方法和安全注意事项;

(五)违反“三包”规定,引起投诉;

(六)其他违反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情节较轻的行为。

第六条 下列情形之一的,属较重违规行为:

(一)在投档时提供不实信息,导致产品归入较高档次;

(二)在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中上传不实信息;

(三)本企业产品存在补贴比例畸高等异常情形,未及时书面报告;

(四)向购机者提供虚假发票;

(五)伪造、变造、篡改、冒用农机购置补贴产品铭牌、合格证和鉴定证书等信息;

(六)替购机者代办补贴手续;

(七)未按要求履行退货职责;

(八)其他违反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情节较重的行为。

第七条 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严重违规行为:

(一)销售的产品与检验报告所列参数配置不符,包括降低、减少、改变配置,以小充大,以次充好,以非补贴产品冒充补贴产品等;

(二)组织或参与倒卖已补贴机具;

(三)向购机者提供假冒伪劣产品并申报补贴;

(四)采用虚报、空套、一机多补、重复补贴和囤机骗补等非法手段,骗取国家农机购置补贴资金;

(五)虚假宣传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诱导购机者购买产品;

(六)组织或煽动购机者,引起群体性事件,造成恶劣影响;

(七)拒不接受或执行农机化主管部门处理决定,拒不配合监管;

(八)在参与农机购置补贴过程中,存在商业贿赂等严重不正当竞争行为或存在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九)其他违反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情节严重的行为。

第八条 针对农机产销企业不同程度的违规行为,采取相应处理措施:

(一)对于较轻违规行为,由县级以上农机化主管部门根据情况采取约谈告诫、书面警告和限期整改等措施。

(二)对于较重违规行为,由县级以上农机化主管部门在充分调查取证,并事先告知当事人的基础上,采取暂停产品补贴资格、取消产品补贴资格、暂停经销补贴产品资格和取消经销补贴产品资格等措施,并及时将处理结果报省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备案。

(三)对于严重违规行为,由省级农机化主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