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浙江省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浙发改外资〔2018〕56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继续有效、废止(失效)和拟修改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浙发改法规〔2022〕316号)规定,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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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市、区)发改委(局),省级有关部门:
为更好地以“一带一路”为统领加快开放强省建设,以“最多跑一次”改革优化我省境外投资综合服务,完善境外投资的指导服务和全程监管,按照《
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1号,以下简称11号令)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发布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配套格式文本(2018年版)的通知》(发改外资〔2018〕252号)要求,省发展改革委制定了《浙江省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实施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8年11月15日
文件正文见附件
关于《浙江省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19-01-09
根据国家发改委《
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7年第11号)以及《关于发布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配套格式文本(2018年版)的通知(发改外资〔2018〕252号)》要求,为进一步做好我省境外投资管理工作,结合“最多跑一次”改革要求,省发展改革委起草了《浙江省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一、实施办法的起草背景和改革重点
2014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9号令,将境外投资管理方式由核准改为备案为主、核准为辅,我委据此印发实施了《浙江省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浙发改外资〔2016〕39号)。2017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11号令,进一步简政放权,加强境外投资全程监管。对此,我委专门就境外投资工作先后赴各地实地调研、听取意见建议,起草形成了征求意见稿,按照行政规范性文件起草要求,先后征求了省级有关部门、地方政府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建议,在吸纳有关意见基础上,修改形成实施办法的送审稿。新办法重点在以下三方面作出改革:
一是取消项目信息报告制度。按9号令规定,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及以上的境外收购或竞标项目,投资主体在对外开展实质性工作之前,应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项目信息报告;国家发展改革委收到项目信息报告后,对符合国家境外投资政策的项目,在7个工作日内出具确认函。新办法取消该项规定,进一步简化事前管理环节。
二是取消地方初审、转报环节。按9号令规定,地方企业向国家发展改革委申请核准的材料由省级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后报送,向国家发展改革委申请备案的材料由省级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报送。新办法取消地方初审、转报环节,属于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备案范围的项目,地方企业通过网络系统直接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提交有关申请材料。由我委备案项目,企业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提交申请材料。
三是放宽投资主体履行核准、备案手续的最晚时间要求。按9号令规定,投资主体实施需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或备案的境外投资项目,在对外签署具有最终法律约束效力的文件前,应当取得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或可在签署的文件中明确生效条件为依法取得核准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