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宁波市规划局关于加强城市房屋建筑幕墙安全管理的实施意见
甬建发〔2017〕153号
各区县(市)、开发园区住房城乡建设、规划主管部门:
为切实保障房屋使用安全,规范建筑幕墙的设计、施工、维护管理等工作,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中发〔2016〕6号)、《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发〔2016〕32号)、《
宁波市城市房屋建筑幕墙安全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36号)等法规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城市房屋建筑幕墙安全管理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提高加强城市房屋建筑幕墙安全管理的思想认识
建筑幕墙是房屋建筑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工程运行安全监管的重要内容之一,在改善城市形象、提高城市品位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当前,我市建筑幕墙已开始进入风险高发期、多发期,建筑幕墙坠落事故也时有发生;建筑幕墙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广泛应用,但一些新材料、新工艺和新技术还存在着安全防范标准不配套等情况,仍需要在实际使用中进一步探索实践;建筑幕墙使用安全责任人对履行使用安全责任的法律意识不强。要充分认识幕墙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长期性,切实增强责任意识、落实安全防护责任,创新监管手段、强化管控措施,加大宣传力度、增强使用安全责任人的公共安全责任意识,防止建筑幕墙的安全事故发生,确保建筑幕墙安全使用。
二、坚持分头监管和源头监管相互结合
(一)强化部门协同。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共同做好建筑幕墙的规划、设计,加强从源头上监管。贯彻执行“放管服”和“最多跑一次”改革工作要求,进一步提高建筑幕墙安全监管工作效率。各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从规划许可和建筑工程设计方案审批等源头严格把关,对违反禁止性规定的不得批准规划许可和建筑工程设计方案。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统筹建立建筑幕墙管理信息系统。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严格把关设计审核、施工、监理等环节的质量监督,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是否满足结构安全要求、是否违反省市建筑幕墙相关规定的禁止性条款。
(二)加强规划和设计控制。规划和设计是建筑幕墙安全管理工作的源头,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省及行业主管部门关于建筑幕墙的规划控制,确保重点区域、重要建筑公共安全得到有效保障。下列建筑物应禁止采用规定的建筑幕墙或材料:
1、新建、改建、扩建中小学、幼儿园、托儿所、青少年宫等未成年人活动场所的房屋和养老服务用房以及毗邻建筑物相邻一侧二层或建筑高度6米及以上部位禁止采用玻璃幕墙或石材幕墙;
2、新建住宅、党政机关办公楼、医院门诊急诊楼和病房楼二层或建筑高度6米以上部位和T形路口正对直线路段处建筑立面,禁止采用玻璃幕墙;
3、人员密集、流动性大的商业中心,交通枢纽,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等场所,临近道路、广场及下部为出入口、人员通道的建筑,禁止采用全隐框玻璃幕墙;
4、建筑幕墙禁止采用可见光反射率大于0.30的幕墙玻璃或镜面面板等材料;其中:城市立交桥或高架桥两侧相邻建筑、十字路口或多路交叉口处的建筑、城市道路红线宽度小于30米路段两侧建筑物10米以下立面、城市道路红线宽度大于30米路段两侧建筑物20米以下立面,禁止采用可见光反射率大于0.16的玻璃幕墙或镜面金属板等材料。幕墙玻璃外片应优先采用安全夹层玻璃、超白钢化玻璃及其制品。
幕墙设计时应当考虑外立面增设用于外墙清洗或维护工作的专用通道等安全措施,提高幕墙维护的安全保障系数。
三、坚持在建项目和既有建筑管理相互促进
(三)切实提高建筑幕墙安全保障能力。切实加强建筑幕墙工程建设质量监管,严格建筑幕墙材料施工进场检验检测,严格落实建筑幕墙专项施工方案编制、专家论证工作。严格落实各方责任主体的责任,工程建设应由具有幕墙专业资质的施工企业承担。对于既有建筑幕墙整体改建的项目,须落实工程质量安全监理制度,业主(或业主委员会)应委托物业管理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的代建单位履行建设单位职责。
建设单位应按规定办理有关基本建设审批手续。为简化程序,服务群众,其中住宅工程的既有建筑幕墙整体改建项目,申领工程施工许可证时可不提供多业主的房产证证明资料。
下列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应编制建筑幕墙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并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方案论证通过方可实施。
1、单体建筑幕墙面积大于6000平方米或者建筑幕墙顶部标高大于50米的;
2、住宅和医院在允许范围使用玻璃、石材幕墙的;
3、消防登高面侧外墙设置双层幕墙的;
4、安全技术要求高的其他幕墙工程等。
(四)严格落实工程保修管理责任。建筑幕墙更新属于危险性较大的装饰装修分部分项工程,应当严格落实工程管理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建筑幕墙质量保修期管理规定。在正常使用情况下,建筑幕墙质量保修期一般不低于两年,有防渗漏要求的房屋建筑幕墙外墙质量保修期不低于八年,保修期新建项目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算起,建筑幕墙更新、改造项目自建筑幕墙分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算起。开发建设单位、幕墙施工单位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质量保修期内各自的保修义务。质量保修期内玻璃幕墙自爆产生的直接责任和费用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幕墙安全管理应纳入属地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必要时可以采取紧急措施,实行先整改维修,后追溯追偿,确保公共安全不受侵害。
(五)建立维保更新长效机制。建筑幕墙属于物业共有部位,保修期结束后实行业主负责制。既有建筑幕墙采用不能满足耐火等级要求的外墙保温材料的,应及时改造,相关设计、施工工作应由相应资质的企业负责,更换的材料必须达到有关消防要求。已经建立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建筑幕墙更新、改造直接工程费用和保险、第三方咨询评估等其他间接费用可列入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开支;未建立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上述费用由该建筑的全体业主承担。业主不得以其专用部位对应的共有部位无建筑幕墙,拒绝承担相关费用。建筑幕墙存在脱落危险需动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进行维修更新的,可以不经过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同意,可直接申请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已经建立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住宅房屋建筑幕墙,符合《
宁波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的,可以申请50%财政补助。建筑幕墙设计使用年限届满后需要继续使用的,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当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同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具能继续使用的意见。设计单位出肯可以继续使用意见的,应当重新确定使用年限;出具不能继续使用意见的,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当及时拆除或者更换。
四、坚持技防和人防相互补充
(六)加大安全隐患定期排查力度。每年7月底前,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组织对建筑幕墙使用安全状况进行自查,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制定整改计划并及时完成整改。物业服务企业、幕墙原施工单位或技术咨询服务单位按照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委托做好检查、维修工作。各区县(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业主管部门要对本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