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3部门关于印发浙江省定点公立医院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周转金预付制实施意见的通知
浙人社发〔2018〕104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浙医保发〔2022〕51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局),嘉兴市社会保障事务局:
为贯彻落实《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机制的意见》(浙政办发〔2015〕57号),支持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改革,建立医保费用预付机制,经研究,制定《浙江省定点公立医院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周转金预付制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联系相关部门。
联系人及电话:
省人力社保厅医保处 胡振产,0571-87050376,
省财政厅社保处 朱家立,0571-87056582,
省卫生计生委药政处 李旭日,0571-87709374。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 江 省 财 政 厅
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8年9月14日
浙江省定点公立医院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周转金预付制实施意见
根据《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机制的意见》(浙政办发〔2015〕5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