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有关问题的公告【全文废止】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4号)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4号)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2017年第2号 )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9号)规定,全文废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
号
),以下简称25
号
公告
,结合工作实际,现就我省企业资产损失管理的有关问题补充公告如下:
一、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县(市、区)地税机关进行申报。属于清单申报的,应当报送《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清单申报表》或者《汇总纳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清单申报表(适用总机构)》及本公告第四条第(二)项规定的材料;属于专项申报的,应当报送本公告第四条规定的材料。
二、企业资产损失事项,可以在年度中间随时向县(市、区)地税机关申报,也可以在年度汇算清缴时作为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附件一并申报。
三、企业发生资产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