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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测绘与地理信息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地理空间数据交换和共享平台管理应用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测绘与地理信息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地理空间数据交换和共享平台管理应用规定》的通知
浙测〔2012〕14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浙自然资规〔2023〕6号》规定,继续有效。
省政府直属有关部门,各市测绘与地理信息管理部门,有关单位:

为规范浙江省地理空间数据交换和共享平台(以下简称“共享平台”)地理空间数据的交换和共享,促进共享平台的 广泛应用,我局根据《浙江省地理空间数据交换和共享管理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广泛征求各相关单位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浙江省地理空间数据交换和共享平台管理应用规定》,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浙江省地理空间数据交换和共享平台管理应用规定

浙江省测绘与地理信息局

2012年11月23日


浙江省地理空间数据交换和共享平台管理应用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省地理空间数据交换和共享平台(以 下简称“共享平台”)地理空间数据的交换和共享,促进共享 平台的广泛应用,根据《浙江省地理空间数据交换和共享管理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共享平台地理空间数据提交、处理、交换和应用 共享平台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应用共享平台指的是下列情况之一:

(一)   通过调用共享平台的Web Service. API接口方式获 取共享平台的地理信息服务(含数据资源服务、功能服务);

(二)   通过共享平台门户网站或者前置机下载使用专题地 理空间数据;

(三)   通过拷贝离线使用共享平台地理空间数据。

(四)   通过其他方式应用共享平台。

第三条省测绘与地理信息局负责共享平台地理空间数 据提交、处理、交换,应用共享平台的管理。

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本部门和单位地理空间数据的提交工作。

省地理空间数据交换中心(以下简称“交换中心”)负责 有关部门和单位提交的地理空间数据的接收、处理、交换,以 及应用共享平台的相关服务工作。

第四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浙江省地理空间数据交换和共享管理办法》的要求,指定专人负责,及时更新地理 空间数据,并将更新后的数据按季度向交换中心提交。有关部 门和单位地理空间数据没有变化的,在年度末向交换中心书面 说明。

第五条向共享平台提交地理空间数据分在线和离线拷 贝方式。涉密地理空间数据采用离线拷贝或基于涉密网络环境 的在线方式提交,非涉密地理空间数据主要采用在线方式提 交。

第六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在向共享平台提交地理空间数 据时,应当填写《浙江省地理空间数据交换和共享平台提交数据情况表》(附件1),确定其是否涉密,明确可以公开的范 围和发布的网络环境。

第七条 交换中心应当按照《浙江省地理空间数据交换和共享管理办法》的要求,完成有关部门和单位提交的地理空间 数据集成、整合等处理工作,并及时更新共享平台地理空间数 据库。

交换中心应当自地理空间数据处理工作完成之日起7个工 作日内,向提交数据的部门或单位返回集成、整合后的数据。

第八条交换中心应当及时在共享平台门户网站公布地 理空间数据目录、元数据和其他依法应当公开的地理空间数 据,以及用户权限、获取途径等事项,供用户浏览、查询,并 按规定提供下载服务。

第九条 共享平台分公众版(天地图.浙江)(以下称“天地图.浙江”)、政务版、涉密版。

“天地图.浙江”通过互联网提供在线服务。

政务版通过省电子政务外网系统的资源共享专网提供在 线服务。

涉密版基于涉密网络环境提供在线服务。

涉密地理空间数据采用离线拷贝方式提供应用。

“天地图•浙江”、政务版根据需要也可以采用离线拷贝 方式提供地理空间数据。

第十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需要应用共享平台的,应当向省 测绘与地理信息局提出申请,且符合下列条件:

(-)有明确的应用目的;

(二) 申请应用的服务、数据的内容、范围等与应用目的 一致;

(三) 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四) 政务版用户为《浙江省地理空间数据交换和共享管理办法》规定的向共享平台提交地理空间数据的有关部门和单 位;

(五) 使用“天地图.浙江”提供互联网地图服务的企事 业单位,必须具有互联网地图服务专业测绘资质。

申请使用共享平台基础地理空间数据的,按照《浙江省基础测绘成果提供使用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申请应用共享平台的,应当提交《浙江省地理空间数据交换和共享平台使用申请表》(附件2)及相关证明 材料。

经办人应当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明。

第十二条申请材料齐全,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省测绘 与地理信息局应当当场作出决定;不能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 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属于涉密地理空间数据,省测绘与 地理信息局在作出决定前,应当征求有关部门和单位的意见,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省测绘与地理 信息局在收到有关部门和单位意见后,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作 出决定。

第十三条 申请应用共享平台,经省测绘与地理信息局同 意的,出具《浙江省测绘与地理信息局同意使用浙江省地理空间数据交换和共享平台通知书》(附件3)(以下简称“通知书”),申请人持通知书与交换中心签订《浙江省地理空间数据交换和共享平台使用协议》(附件4)(以下简称“使用协 议”)后,在线用户由交换中心开放服务接口或应用程序编程 接口,离线用户由交换中心提供地理空间数据。

在使用协议约定的期限内,离线的非涉密地理空间数据用 户需要更新的数据,直接由交换中心提供。

属于涉密地理空间数据的,申请人还应当与交换中心签订 《浙江省地理空间数据交换和共享平台数据使用保密协议》(附件5 )。

第十四条共享平台应用于国家机关管理决策和社会公 益性事业的,无偿提供使用。


第十五条 因突发事件需要使用共享平台及其数据的,经 省测绘与地理信息局同意后,由交换中心直接提供。使用单位 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提交申请材料,补办相关手续。

第十六条交换中心应当在每年三月底前将上年度地理

空间数据提交、更新及使用情况抄送数据提交单位。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1

浙江省地理空间数据交换和共享平台提交数据情况表

提交时间:

数据提交单位(盖章)


联系人                    联系人电话


序号

数据名称

数据内容

数据格式

是否涉密

公开范围

发布的网络环境

涉密

非涉密

社会 公众

政府部门 (可指定)

涉密网

政务网

互联网




































































备注:1、为保证平台发布数据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请专题数据提交单位认真填写相关信息。

2,请在相应栏中打每类必须并且只能勾选一项。


附件2

浙江省地理空间数据交换和共享平台使用申请表

申请单位


单位地址


法人代表


经办人


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码


邮 箱


申请使用省 地理空间数 据交换和共 享平台的目 的、内容、方 式、范围等

(附相关材 料)


申请版本

口政务版

口天地图•浙江(互联网地图服务专业测绘资质_____________________)

使用方式

口通过调用(口政务版    口天地图•浙江)的Web Service, API接

口方式获取地理信息服务(含数据资源服务、功能服务)。用户服务 器IP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o

口通过(口政务版    口天地图•浙江)门户或者前置机下载专题地理

空间数据。

口通过拷贝离线使用(口政务版 口天地图•浙江)地理空间数据。 注:市、县须附件提供市县共享平台有关二维、三维服务的接口和地址。

使用时间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申请单位 承诺

一、对所提供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二、使用中遵守国家的保密管理规定,不危害国家安全和利益;

三、遵守国家知识产权管理规定,未经上述数据所有权部门同意, 不擅自复制、转让或者转借上述数据。

单位代表:                              (盖章)

年    月    日

注:本表一式四份,申请单位、省测绘与地理信息局、相关部门、交换中心各执一份。

浙江省测绘与地理信息局

同意使用浙江省地理空间数据交换和共享平台通知书

编号:[XX ] XX号

申请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地址:

你(单位)于    年—月—日提出的浙江省地理空间数据 交换和共享平台使用申请收悉,根据《浙江省地理空间数据交换和共享管理办法》、《浙江省地理空间数据交换和共享平台地理空间数据和平台应用管理规定》,经本局审核,同意你(单位)使用浙江省地理 空间数据交换和共享平台以下服务(包括使用目的、内容、范围、方 式、时间)。

浙江省测绘与地理信息局
测绘成果与地理信息管理处

(盖章)

年 月 日

注:请持本通知书到浙江省地理空间数据交换中心办理使用手续


CIO

附件4

浙江省地理空间数据交换和共享平台使用协议

甲方(服务方):浙江省地理空间数据交换中心

乙方(使用方):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使用浙江省地理空间数据 交换和共享平台(以下简称“共享平台”)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 甲方的责任和义务

(-)经省测绘与地理信息局同意,甲方向乙方提供共享平台以 下使用服务(包括使用目的、内容、范围、方式、时间):                                     

O

(二)  甲方进行平台维护升级需要暂停服务的(非特殊情况下 一般安排在国定假日期间),应当提前通知乙方。

(三)  因系统故障或不可抗力等原因影响乙方使用时,甲方应积 极釆取措施予以修复,但由此给乙方带来的不便和损失,甲方不承担 责任。

(四)  甲方不因共享平台地理空间数据和共享平台本身的瑕疵而 对乙方所造成的任何后果承担任何责任。

(五)  若乙方违反本协议规定乙方的责任和义务,甲方有权终止 对乙方提供服务。

二、 乙方的责任和义务

(一)乙方对甲方提供使用的共享平台地理空间数据、服务内容、

on

服务接口或二次开发API接口注册密钥,仅用于省测绘与地理信息局 同意的使用目的和使用范围。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擅自复制,不以任 何形式向第三方提供,并接受甲方的监督检查。

(二)乙方在使用共享平台过程中,遵守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严禁在非涉密网上标注涉密信息。如有违反,承担相应责 任。

三、本协议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



C12

附件5

浙江省地理空间数据交换和共享平台

地理空间数据使用保密协议

甲方(服务方):浙江省地理空间数据交换中心

乙方(使用方):

因                                        需要,甲方向

乙方提供以下涉密地理空间数据: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为确保涉密地理空间数据的安全,防止 失泄密事件发生,乙方承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管理暂行规定》、《国家秘密载体保密管理的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要求,对涉密地理空间数据进行有效管理, 做好安全保密工作。

一、 乙方不以任何形式向第三方(包括所属系统和上级、下级或 者同级其他单位)提供上述涉密地理空间数据,否则,由乙方承担赔 偿及相关责任。

二、 乙方涉密地理空间数据的存放设施与条件符合国家保密及档 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并建立完善的保密管理制度。

三、 乙方存储、处理、传递涉密地理空间数据的计算机及其信息 系统,不直接或者间接与互联网或其他公共信息网络相连接,实行物 理隔离,并遵守涉密计算机信息系统有关保密管理的规定。

C13

四、 使用目的完成后,由乙方及时按照保密规定,经清点后送保 密管理部门指定的销毁场所销毁涉密地理空间数据及其衍生产品,乙 方不以任何方式留存。

五、 乙方发现涉密地理空间数据已经泄露或者可能泄露时,应立 即釆取补救措施并及时报告测绘与地理信息或保密管理部门。

六、 本协议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



浙江省地理空间数据交换和共享平台使用审批表

编号:[2012 ] 号

申请单位


申请使用 省地理空 间数据交 换和共享 平台的目 的、内容、 方式、范围 等

口平台公众版(“天地图•浙江”)       口平台政务版   □平台涉密版

涉密数据 提交单位 意见

经办人意见:

(签名)

年    月 日

负责人意见:

(签名)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省测绘与 地理信息 局审批意 见

成果处意见: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局领导意见:

(签名)

年    月 日

说明:使用共享平台涉密数据的,须转数据提交单位征求意见;其他由省测绘与地理信息局

直接审批。


来源: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