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地方税收属地征收管理规定》的通知 【全文废止】
大地税发 〔2003〕193号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03-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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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地税函[2009]66号
)规定,第五条第二款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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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基层局,市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事业单位:
现将《大连市地方税收属地征收管理规定》印发执行。
二○○三年十一月七日
大连市地方税收属地征收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地方税收属地化征收管理工作,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 有关规定,根据《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大连市地方税收实行属地化征收管理。各行政区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负责该区域内的地方税收征管工作。
第二章 税务登记
第三条 纳税人工商注册地或其他执业证件注册地与实际生产经营地或纳税义务发生地在同一县市区的,在工商注册地或其他执业证件注册地办理税务登记。纳税人工商注册地或其他执业证件注册地与实际生产经营地或纳税义务发生地不在同一县市区的,在实际生产经营地或纳税义务发生地办理税务登记。
1、制造、生产、加工类企业的纳税人,在制造、生产、加工地申报办理地方税务登记;
2、有固定销售场所的商贸类企业的纳税人,在销售场所所在地申报办理地方税务登记;无固定销售场所的,在工商登记地申报办理地方税务登记;
3、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旅店业、饮食业、仓储业、洗浴业、理发、洗染、照相复印业的纳税人,在劳务发生地申报办理地方税务登记;
4、其他行业的纳税人在工商登记注册地申报办理地方税务登记。
第四条 外地来我市临时经营的纳税人,应向登记分局或县市区地税局办理报验税务登记,由经营地或纳税义务发生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管。
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