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小餐饮经营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鄂食药监规〔201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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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现将《湖北省小餐饮经营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7年5月12日
湖北省小餐饮经营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小餐饮经营监督管理,规范经营行为,保障消费者饮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湖北省食品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小餐饮经营和监督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小餐饮经营监督管理应当遵循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面覆盖、信息公开、社会共治的原则。
第四条 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指导全省小餐饮经营监督管理工作。
市(州)、县(区)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小餐饮经营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聘请食品安全协管员或者信息员,协助对小餐饮服务提供者食品安全监督管理。
第五条 任何组织或个人有权对小餐饮经营活动中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进行社会监督和举报,对加强小餐饮食品安全监管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六条 积极推动地方政府统筹规划、建设、改造适宜小餐饮经营的集中场所或街区,推进硬件建设,改善设备设施条件和食品经营环境。
第七条 鼓励小餐饮经营集中区域以市场管理委员会、行业协会等形式加强自律,引导小餐饮服务提供者依法经营,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宣传、普及食品安全知识。
第八条 小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及有关要求从事小餐饮经营活动,对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九条 倡导小餐饮服务提供者积极开展"明厨亮灶"工程建设,实行可视化操作。
第二章 经营管理
第十条 小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依法取得《小餐饮经营许可证》,按照许可范围依法经营,并在就餐场所醒目位置公示小餐饮经营许可证、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和食品添加剂使用情况等相关信息。
第十一条 小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积极参加食品安全教育培训,学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标准和食品安全知识,增强食品安全意识和自律意识。
第十二条 小餐饮服务提供者提供的食品及食品原料应当符合国家规定和食品安全标准,并遵守下列规定:
(-)保持经营场所环境整洁,消除老鼠、蟑螂、苍蝇和其他有害昆虫及其孳生条件,与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二) 在制作加工过程中应当检查待加工的食品及食品原料,发现有腐败变质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的,不得加工或者解;
(三) 需要熟制加工的食品,应当烧熟煮透;需要冷藏的熟制品,应及时冷藏;直接入口食品、食品原料、半成品应分开存放;
(四) 贮存食品原料的设备应当保持清洁,禁止存放有毒、有害物品;
(五) 接触食品的工具、用具、设备和包装材料必须无毒无害,用后洗净,保持清洁,不得存放地面;
(六) 餐饮具应经清洗消毒后使用;无餐饮具清洗消毒设施的,应当使用符合规定的一次性消毒餐饮具或者采用集中消毒餐饮具;
(七) 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从业人员应当持有效的健康证明,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时应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口罩等,保持个人卫生;
(八) 用水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九) 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当对人体安全、无害,防止对食品造成污染。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