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电话:152-6623-5191
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中共日照市委组织部 日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日照市事业单位新聘用人员试用期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共日照市委组织部 日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日照市事业单位新聘用人员试用期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日人社办发〔2020〕1号



各区县委组织部,各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日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山海天旅游度假区党群工作部,市直各部门、单位:

现将《日照市事业单位新聘用人员试用期考核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在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反映。
 
中共日照市委组织部

日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年2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科)
 日照市事业单位新聘用人员试用期考核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事业单位新聘用人员试用期考核工作,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和国家、省关于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事业单位新聘用且有试用期的工作人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试用期人员除外,新聘任的事业单位领导人员考核,按照有关规定执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事业单位新聘用人员试用期考核坚持民主公开、客观公正、科学规范、注重实绩的原则,以聘用合同规定的岗位责任任务和工作标准为依据,以工作绩效为重点内容,以服务对象满意度为基础,按规定的内容、标准和程序进行。



第二章 考核内容



第四条  事业单位应当全面准确考核新聘用人员的德、能、勤、绩、廉等五个方面。

德:主要是指遵纪守法情况和在政治立场、思想政治素质、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等方面的表现。

能:主要是指履行岗位职责能力、业务水平以及管理、专业技术和技能水平的提高、知识更新、工作创新等情况。

勤:主要是指工作责任心、工作态度、勤奋敬业精神、公共服务意识等方面的情况。

绩:主要是指履行岗位职责情况,完成工作任务的数量、质量、效率,取得成果的水平,所产生的社会效益以及服务对象的满意度。

廉:主要是指廉洁从业方面的表现。



第三章  考核标准



第五条  试用期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个档次。

第六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可定为合格档次:

(一)遵纪守法,能够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思想政治素质较好,具有良好的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

(二)履行岗位职责能力较强,与岗位要求相应的专业技术、技能或者管理水平较高,较好地完成工作任务,按时参加业务培训,成效较好,服务对象满意度较高;

(三)工作责任心和公共服务意识较强,工作认真负责,有良好的敬业精神;

(四)廉洁从业。

第七条  被考核人员在试用期间,如有下列情形之一,即为试用期考核不合格,应当予以解聘:

(一)思想政治素质较差。

(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规定,违反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

(三)在参加事业单位招聘考试的报名、考试、考察、体检等环节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四)未能履行拟聘岗位职责,未能完成工作任务,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不适应拟聘岗位要求。

(五)工作责任心和公共服务意识薄弱,工作态度、作风差,有失职、渎职、营私舞弊、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等行为。

(六)道德品质差,存在不廉洁问题,违反职业纪律,违背社会主义职业道德且情形较为严重,在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

(七)民主测评较差,经所在单位调查核实,认定为不合格的。

(八)具有事业单位聘用合同规定应予以解聘情形。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第八条  新聘用人员有下列情形的,试用期顺延,顺延期满后再行考核:

(一)因病、事假累计超过30个工作日不在岗的,试用期顺延至补足其不在岗的工作日后考核,在与事业单位签订聘用合同后一年半仍未补足的,视为考核不合格。女性在孕期、产假、哺乳期内不在岗的,试用期顺延至补足其不在岗的工作日后考核。

(二)被立案审查尚未结案的,待结案后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三)法律、法规规定影响试用期满考核正常进行的其他情形,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九条  新聘用人员应当按聘用合同约定在聘用岗位工作,一般不得调整岗位,不得擅自离岗,不得参加规定以外的离职学习。



第四章  考核程序



第十条  事业单位在试用期考核时应当成立考核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考核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考核工作领导小组一般由本单位负责人、单位内部组织人事等有关人员、工作人员代表组成。考核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在考核工作中应严格执行《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回避规定》(人社部规〔2019〕1号)有关要求。无人事管理权限的事业单位由主管部门(举办单位)统一组织实施。考核应当在试用期满后30日内进行,遇有不可抗力无法按期考核的,应当在相应情形消除之后的30日内进行。

第十一条  试用期考核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制定试用期考核工作方案,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工作人员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