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商务厅关于下放自由进出口技术合同登记管理权限的通知
浙商务发〔2019〕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商务厅关于公布2021年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浙商务发〔2022〕10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商务厅关于公布2023年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浙商务发〔2023〕79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商务厅关于公布2024年行政规范性文件和涉企政策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浙商务发〔2024〕84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商务局(委)(宁波不发),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管委会,义乌市商务局:
为进一步推进我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落实“最多跑一次”改革任务,方便企业办理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根据
国发〔2018〕38号文和《
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9年第3号)有关规定,我厅决定将自由进出口技术合同登记管理权限下放至各设区市商务局(委)、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管委会、义乌市商务局。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本通知实施之日起,将原由省商务厅办理的自由类技术进出口登记工作统一下放至各设区市商务局(委)、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管委会、义乌市商务局。省商务厅不再受理企业自由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
二、各设区市商务局(委)、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管委会、义乌市商务局负责本地区的自由进出口技术合同登记工作。根据企业提交的自由进出口技术合同正本、双方法律地位证明文件等材料,核查其在商务部技术进出口管理系统登记数据的真实性,核实无误后为企业核发《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证书》,加盖各设区市商务局(委)、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管委会、义乌市商务局公章(审批专用章)。
三、各设区市商务局(委)、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管委会、义乌市商务局要向社会公开自由进出口技术合同登记办事指南、工作流程,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
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9年第3号)有关规定依法行政,认真履行管理职责,不得增加登记条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四、技术进出口是服务贸易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确定分管领导负责,并指定专门业务科(处)室和人员具体承担该项工作。要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登记管理工作制度,并妥善保管好原始材料。
五、我厅将加大对各地执行国家技术贸易政策、履行技术进出口管理职责的工作指导、监督检查和业务培训。各地商务部门要加强学习宣传国家技术贸易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主动与当地外管、税务等部门建立工作协调联系机制,了解辖区技术进出口企业的发展和动态情况,做好信息分析和统计工作,每月向我厅(服务贸易处)上报本地月度技术进出口统计数据和分析材料。
六、本通知规定下放事项自2019年2月11日起施行。
浙江省商务厅
2019年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