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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本市出口退税具体操作办法(试行)》的通知【全文废止】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本市出口退税具体操作办法(试行)》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4-03-01 沪国税进〔2004〕1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沪国税法[2009]9号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2点、第二条第4点、第三条第1点第1段、第三条第2点第1段、第四条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2015年度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8号规定,全文废止



根据本市贯彻国务院改革现行出口退税机制决定的实施方案及2004年实施的本市市与区县财税体制改革的要求,为确保本市出口企业退税资金及时到位,市局制定了《本市出口退税具体操作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本市出口退税具体操作办法(试行)
根据国务院关于改革现行出口退税机制的决定要求,结合本市实际,提出本市出口退税的具体操作办法如下:
一、出口货物退税的审批权限
1、生产型企业出口货物退税审批
生产型企业从2004年1月1日起(以出口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下同)报关出口的货物需办理退付消费税、增值税(含出口货物"免、抵"增值税)的,向主管税务分局申报,各主管税务分局审核后,报负责退税的市财税三、四分局(以下简称:三、四分局)审批。
2、外贸企业出口货物退税审批
外贸企业从2004年1月1日起报关出口的货物需办理退付消费税、增值税的,按规定直接向三、四分局申报,由三、四分局审核审批。
二、出口货物退税的办理
1、为落实"新账不欠"的要求,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应加快退税的申报审核工作,在市局下达的退税指标内,将已审批通过的应退税额及时退还企业。
2、各财税分局征管企业发生的出口退税,由四分局负责在市局下达的退税指标内开具"收入退还书",并由四分局办理退库发生的免抵,由四分局负责在市局下达的调库指标内开具"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审批通知单"(以下简称"审批单")和"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税调库明细表"(以下简称"明细表"),相关的市财税分局开具"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税调库通知书"(以下简称"调库书"),并由相关的市财税分局凭以上单证办理"免、抵"调库。
3、各区县税务局征管企业发生的出口退税,由各区县税务局根据三分局审批的结果,在市局下达的退税指标内开具"收入退还书",并办理退库发生的免抵,由各区县税务分局负责在市局下达的调库指标内开具"审批单"、"明细表"和"调库书",并办理"免、抵"调库。
4、退税指标由市局分期下达到各有关税务分局,同时抄送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