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电话:152-6623-5191
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基层责任网络建设的指导意见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基层责任网络建设的指导意见

湖政办发〔2014〕7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评估清理结果的通知》 ( 湖政发〔2022〕21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评估清理结果的通知》 ( 湖政发〔2025〕3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12〕20号)、《国务院关于地方改革完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18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3〕28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完善市县食品药品监管体制的意见》(浙政发〔2013〕54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基层责任网络建设的意见》(浙政办发〔2014〕31号)精神,为进一步加强基层食品安全工作,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加强全市食品安全基层责任网络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按照食品安全“地方政府负总责”的总体要求和属地管理原则,进一步夯实基层食品安全综合监管,健全基层监管执法体系建设,着力推进食品安全网格化管理,使监管工作重心下移、力量配置下移,将食品安全问题解决在基层,风险隐患消除在萌芽状态。逐步建立起市、县区政府负总责、职能监管部门履职尽责、相关部门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联防联控、社会公众广泛参与的食品安全工作机制,让广大人民群众吃得放心、吃得安全,使食品安全这一民生实事落到实处。

  二、工作目标

  按照“健全机构、配备人员、明确职责、下放权力、严格考核、强化保障”的总体要求,争取到2014年中,全市所有乡镇(街道)全部组建食品安全委员会(以下简称“食安委”)及其办公室(以下简称“食安办”),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食品安全工作;结合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网格划分,构建以乡镇(街道)为大网格单元、行政村(社区)为中网格单元、一定数量行政村村民小组(居民小组)为小网格单元的网格化管理体系;至2016年,食品安全基层责任网络的运行机制、工作机制、保障机制等各项长效制度得到有效建立,食品安全属地管理责任得到有效落实,基层食品安全突出问题得到有效解决,广大群众食品安全得到有效保障,食品安全部门联治、基层防治、社会共治的良好局面得到有效形成。

  三、重点内容

  (一)加强乡镇(街道)食品安全监管机制建设。

  ——完善工作机构。在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设立食安委,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担任主任,成员单位包括市、县区市场监管、卫生、公安、城管执法等部门派驻乡镇(街道)机构、乡镇(街道)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等。乡镇(街道)食安办设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相关内设机构,统筹辖区内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业务上接受上级食安办指导。食安办主任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分管负责人担任,副主任由所在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食安委成员单位有关负责人担任。

  ——配备专(兼)职人员。按照乡镇(街道)常住人口规模和食品安全监管任务情况,合理配备乡镇(街道)食安办工作人员,所需人员由乡镇(街道)按照政府职能转变的要求,进行内部调剂,其中公共安全监管中心原从事食品药品监管和消费者维权工作的人员原则上充实到食安办工作。乡镇(街道)食安办应配备专职人员,其人数分别为一般乡镇(街道)不少于1名、中心镇不少于2名、小城市培育试点镇和县区首位镇不少于3名,监管任务特别繁重的可适当加强,具体由乡镇(街道)研究确定。

  ——明确工作职责。乡镇(街道)将食品安全工作列为重要职责,主要负责人切实负责,食安委要加强对成员单位和各有关方面的统筹协调、指导和督促,其日常工作由食安办承担。食安办的主要职责是:

  1.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工作机制,组织贯彻落实上级决策部署,分析形势,研究部署本区域食品安全工作;

  2.负责本辖区食品安全综合协调,组织力量协助监管部门开展食品生产经营各环节安全巡查、隐患排查和应急处置;

  3.拟订本辖区食品安全网格化管理方案并组织实施;

  4.统筹规划本地食品摊贩经营场所,协助开展日常管理;

  5.建立责任网格内食品生产经营者数据库,并上报相关信息;针对存在问题和上级部署,及时开展专项整治,配合县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查处辖区内无证生产经营、制假售假食品违法行为,建立健全各项长效监管机制;

  6.负责推荐、管理、培训辖区内各行政村(社区)协管员、信息员,明确其工作职责、考核办法等事项;

  7.做好民间厨师登记备案、农村家宴申报备案和管理工作,预防群体性食品安全事件发生,及时上报并协助处理食品安全事故;

  8.协助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样品采集和食源性疾病调查;

  9.受理群众食品安全举报投诉,并按照职责权限及时处理;

  10.开展食品安全宣传教育,普及食品安全知识。

  ——提供工作保障。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保障食品安全工作所需经费,为开展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县区人民政府(湖州开发区、太湖度假区管委会)要加大对食品安全工作的投入,并向经济困难乡镇(街道)、欠发达地区和监管任务繁重的地区倾斜。县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乡镇(街道)食安办要定期组织食品安全知识培训,提高从事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相关人员的业务素质。各级财政要强化资金保障,结合各地食品安全举报投诉奖励办法和行政村级公益性岗位设置等,建立行政村(社区)市场监管协管员、信息员工作报酬保障机制。

  (二)加强行政村(社区)网格化管理。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借鉴户籍管理的办法,根据食品生产经营者数量的实际情况,在行政村(社区)中网格单元之下,按照自然村(小区)划分成若干个小网格,建立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充分发挥网格的作用,将食品安全工作落实到位。

  1.配备协管员。在农村行政村和城镇社区设立市场监管协管员,根据常住人口规模,一般2000人以下的村配备1名食品安全协管员,2000人以上的村配备2名以上食品安全协管员。1万人以下的社区配备1名食品安全协管员,1万人以上的社区配备2名以上食品安全协管员。监管任务较繁重的行政村和社区,可适当增加协管员人数,具体数量由各地根据实际需要研究确定。协管员在乡镇(街道)食安办指导下开展工作,主要承担隐患排查、信息报告、协助执法和宣传教育等职责。协管员一般应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行政村(社区)网格化管理的重点是:

  (1)建立定期巡查、检查制度,协助乡镇(街道)食安办及上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做好责任网格内食品生产加工经营单位的日常管理;

  (2)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网格化管理信息上报程序,及时上报、反馈食品安全管理信息;

  (3)参加乡镇(街道)及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组织的食品安全知识等培训,熟悉食品安全监管的有关政策、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

  (4)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及科普知识宣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