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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城镇困难人员社会保险帮扶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城镇困难人员社会保险帮扶工作的通知
鄂人社发〔2018〕54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厅发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鄂人社发〔2020〕49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省本级现行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鄂人社函〔2022〕131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州、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困难职工解困脱困工作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17〕40号),现就做好城镇困难人员社会保险帮扶工作通知如下。

一、明确帮扶工作对象。社会保险帮扶工作对象(以下简称帮扶对象)为鄂政发〔2017〕40号文件规定的五类:一是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经政府救助后仍生活困难的城镇职工家庭;二是家庭人均月收入在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以内(含),但由于本人或主要家庭成员患病、子女上学、残疾、单亲及其他特殊原因造成生活困难的城镇职工家庭;三是家庭人均月收入在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3倍以内(含),但因职工本人或主要家庭成员遭受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原因导致生活困难的城镇职工家庭;四是长期居住在城市且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生活遇到特殊困难的农民工纳入解困脱困范畴(已纳入农村扶贫对象的除外);五是针对我省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实际,在化解过剩产能中新产生的城镇困难职工,在建档立卡的基础上,纳入解困脱困范畴。

二、加大劳动监察执法力度。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充分运用劳动保障监察信息系统平台,加大投诉举报案件查处、书面审查和专项检查力度,重点查处用人单位漏报参保人数、瞒报缴费基数等违法行为,督促与帮扶对象建立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全员参保、据实缴费。

三、落实失业保险待遇。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缴费满1年的帮扶对象失业后,即可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四、落实社会保险补贴政策。帮扶对象中符合《湖北省就业促进条例》规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和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被用人单位招用、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或灵活就业的,按规定落实社会保险补贴政策。

五、允许困难企业缓缴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困难、已连续3个月及以上未能正常支付职工工资的,经用人单位申请、参保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可暂缓缴纳一定期限的社会保险费,期限一般不超过6个月,最长不超过12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参保人员正常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到期后,用人单位应当缴纳暂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六、允许养老保险“退一补一”。欠缴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的帮扶对象以及经批准缓缴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的职工,达到退休年龄时,允许用人单位为其一次性缴纳缓缴或欠缴的社会保险费,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计发基本养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