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农业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管理工作的通知
浙农专发〔2015〕34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浙农法发〔2023〕7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县(市、区)农业局:
近年来,我省高度重视畜禽遗传资源的保护利用,原产我省的33个畜禽遗传资源已全部纳入《浙江省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名录》,其中13个品种资源被纳入《国家级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名录》,13个场被认定为国家级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保护区、基因库)。但面对畜牧业转型升级新形势、新要求,我省畜禽遗传资源保护的基础总体还很脆弱,仙居花猪、江山白鹅等品种资源至今还没有专门的保种场承担保种任务,永康灰鹅、温岭高峰牛、天台黄牛等虽有保种主体但仍未达到国家规定的生产经营许可要求,地方品种资源保护缺载体、缺资金、缺人才现象仍比较突出,迫切需要建立更为有效、更为严格规范的管理机制。根据《畜牧法》、《
浙江省种畜禽管理办法》等规定,经商省财政厅,现就进一步规范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快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建设
凡纳入省级以上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名录的畜禽遗传资源,由该资源所在地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建立或确定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保护区、基因库)(以下简称保种场),明确保种主体,落实保种责任。跨地区分布的畜禽遗传资源,按照原产地优先的原则建立保种场。暂时没有条件建立的,该资源所在地要采取其他方式进行保护,确保遗传资源不灭失。鼓励并支持符合条件的种畜禽场按农业部《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保护区和基因库管理办法》及《
浙江省种畜禽场和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管理规范》等相关规定,申报国家级和省级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争取在5年内所有列入省级以上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名录的畜禽遗传资源,都有经认定的省级以上保种场进行保护,原则上一个畜禽遗传资源只认定一个省级以上保种场。省级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的申报材料于每年3月底前按《
浙江省种畜禽场和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管理规范》的要求上报省农业厅。国家级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的申报按农业部相关规定执行。
二、创新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监管机制
根据《
浙江省种畜禽管理办法》规定,结合种畜禽行政审批权限下放等实际,决定从2015年7月1日起,凡经省农业厅认定的省级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由省农业厅与保种单位及所在地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签订保种协议,协议期限为5年。协议期内,保种场要严格按照协议规定的内容,全面履行保种任务,切实承担该畜禽遗传资源保护的主体责任。该保种场所在地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履行好属地管理职责,督促主体实施保种方案,并做好指导服务工作。省畜牧技术推广总站负责畜禽遗传资源动态监测,组织开展畜禽遗传资源保种效果的年度监测评估并出具相应的监测评估报告。协议期内,该保种场所在地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每年年底前将保种群规模数量、性状变化、保种措施等情况,书面上报省农业厅。各设区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畜禽遗传资源的保护和开发利用工作。在协议期满后,省农业厅在组织保种效果评估后,重新认定省级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
三、健全畜禽遗传资源保障制度
要切实加大对畜禽遗传资源保护的扶持力度。省级畜禽遗传资源的保护与维持,省财政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予以支持,并按签订的政府购买服务协议规定支持相应经费,实行一年一付。具体支付的保种经费额度,根据该遗传资源所在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年度工作报告、省畜牧技术推广总站出具的监测评估报告及年度保种成本和政府购买服务情况等综合确定。国家级畜禽遗传资源的保种和维持经费,主要通过向中央有关部门争取予以支持,若当年度中央未予安排或安排经费不足,省财政参照省级畜禽遗传资源予以支持。对没有纳入省级资源保种场和新建的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各地也要积极采取措施,在工作指导、政策扶持、资金投入等方面给予支持。省农业厅成立由科研、教学、技术推广等单位相关专家组成的省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进一步加强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工作。
加强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的建设和管理,是加快推进畜牧业转型升级的重要基础性工作,各级农业、财政部门要按各自职责,切实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强化指导服务,严格依法监管,有效推进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和利用工作的开展。
附件:1.浙江省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协议
2.省级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名录
浙江省农业厅
2015年6月26日
附件1
浙江省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协议
(示范文本)
甲方:浙江省农业厅
乙方: [省级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保护区)]
丙方: [所在地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为加强畜禽遗传资源保护,经甲乙丙三方共同协商,就省级畜禽遗传资源保护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协议目标。乙方同意承担(资源名称) 的保种任务,并确保协议期内资源群体规模保持在 头(只),其中:母 头(只),公 头(只),血统(家系) 个以上。
第二条 协议期限。自201 年 月 日至201 年 月 日止。
第三条 甲方的权利义务
1.在协议期内,甲方每年安排乙方 万元的专项保种经费,支持乙方开展本协议目标确定的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工作。实际拨付的经费,按所在地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报告、省畜牧技术推广总站出具的监测评估报告及年度保种成本和政府购买服务情况等综合确定,一年一付。
若乙方为国家级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且国家下达的年度保种经费高于协议标准,则按国家的年度保种经费下达。
2.组织审定乙方的保种方案,按规定组织开展畜禽遗传资源保种效果的年度监测评估,评估结果及时通报给乙方和丙方。
3.组织开展定期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工作。
4.当乙方不承担或不能承担保种任务时,按该资源前三年的市场平均价调拨本协议第一条规定的保种群体,由丙方在异地异场继续保种。
第四条 乙方的权利义务
1.编制并经甲方组织审定后落实保种方案,按规定做好性能测定和疫病防控等工作,准确、完整记录品种保护信息,建立品种保护档案,确保所保护资源的群体规模数量,保持资源的遗传特性不变。
2.按规定使用保种经费,保证用于保种群血统更新、性能监测、系谱登记,以及必要的饲料、人工、防疫、设施设备更新维护、畜禽舍修缮等维持性费用支出。
3.及时向丙方报告保种工作进展和动态。每年6月底和12月底前分别向甲方、丙方报送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工作总结,并对报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4.在协议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