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滨州市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的通知
滨建建字〔2020〕17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滨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2023年部门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2023年12月31日)规定,继续有效。有效期2020年4月13日至2025年4月12日
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城市建设服务中心,北海新区规划建设局,开发区、高新区综合执法局,局属相关科室、单位:
现将《滨州市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执行。
滨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3月13日
滨州市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
(修订稿)
第一条 为鼓励和支持建筑业技术创新积累,提升施工技术水平,规范工程建设工法的管理,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14〕103号)和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印发〈山东省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的通知》(鲁建质安字〔2018〕17号),结合本市工程建设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工程建设工法的开发、申报、评审和成果管理。
第三条 工法是以工程为对象,工艺为核心,运用系统工程原理,把先进技术和科学管理结合起来,经过一定的工程实践形成的综合配套的施工方法。
工法分为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及其他工程等类别。
第四条 依据《
山东省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的规定,在国家级、省级、企业级工法的基础上,增设滨州市工程建设工法。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工法的评审和公布,由企业自愿申报,经县(市、区)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推荐。根据市级工法评审情况,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择优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推荐申报省级工法。
各县(市、区)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明确工法的具体管理机构和人员,积极督促和引导工法的开发与应用工作。
企业应当建立工法管理制度,根据工程特点制定工法开发计划,定期组织企业级工法评审,并在工程建设中积极推广应用,推动技术创新成果转换,提升工程施工的科技含量。
第五条工法必须符合国家工程建设的方针、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具有先进性、科学性和实用性,能保证工程质量安全,提高施工效率和综合效益,满足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等要求。
第六条 工法每年评审一次,评审遵循“优中选优,总量控制”的原则,具体的评审工作委托滨州市城市建设服务中心负责。
第七条 在滨州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的企业,参评工法开发依托工程项目在滨州市的外市企业,均可申报工法。
第八条 工法申报遵循自愿原则,每项工法由一家企业独立申报或与科研院所组成联合体共同申报,主要完成人员不超过5人(联合体最多由2家单位组成,主要完成人员不超过7人),主要完成人员按照主次顺序先后署名。建筑业企业应是开发应用工法的主要完成单位。
第九条 工法的申报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已公布为企业工法;
2、工法的关键技术属市内先进水平;工法中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尚没有相应的国家或省工程建设技术标准的,应已经市级及以上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的工程技术专家委员会审定;
3、工法已经过2项及以上工程实践应用、安全可靠,具有较高推广应用价值,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显著;
4、工法编写内容齐全完整,包括前言、适用范围、特点、工艺原理、工艺流程及操作要点、材料与设备、质量控制、安全措施、环保措施、效益分析、应用实例等;
5、工法内容不得与已公布的有效期内的国家级、省级、市级工法雷同;
6、关键技术及专利权属清晰,无争议、无纠纷。
第十条 工法的申报应提供下列资料:
1、《滨州市工程建设工法申报书》;
2、工法文本;
3、企业级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