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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财政局金华市公安局金华市民政局金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金华市农业局金华市卫生计生委金华市司法局金华市保险行业协会关于印发金华市区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

金华市财政局金华市公安局金华市民政局金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金华市农业局金华市卫生计生委金华市司法局金华市保险行业协会关于印发金华市区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
金市财救〔2018〕208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金华市财政局关于公布2022年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金市财法〔2022〕147号规定,.保留
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市区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推进救助基金常态化运行,现根据《金华市区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金政办发〔2018〕33号),我们制定了《金华市区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操作规程》,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金华市财政局       金华市公安局        金华市民政局

   金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金华市农业局    金华市卫生计生委

         金华市司法局              金华市保险行业协会

                                     2018年11月22日
 

金华市区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操作规程

为进一步完善市区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使用管理,更好发挥救助基金扶危救急、济困救穷的作用,按照《浙江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操作规程(试行)》(浙财金〔2013〕26号)、《金华市区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金政办发〔2018〕33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文件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程。

本规程适用范围,金华市区行政区域(含婺城区、金东区)、全市高速公路区域内发生的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以下简称救助基金)的申请、审核、垫付、追偿及困难补助等。

救助基金管理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协调救助基金的运行、审定重要事项等。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财政局,负责救助基金日常管理职能。

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及市救助基金管理中心应当向社会公布其具体经办处室的电话、地址、联系人等信息,接受公众查询、监督。同时,相关成员单位应建立信息共享、快捷传递机制,对于报送的申请材料规定限期内办结,并由该审核部门转送下环节审核部门;下环节审核部门发现报送申请材料不齐全或其他问题的,应在接收当日退回并告知上环节审核部门;纸质资料传递以《交接单》形式接收,材料同步上传浙江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系统。

一、救助基金申请

(一)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员受伤,公安交管部门应当查明道路交通事故中肇事机动车是否缴纳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下称“交强险”)情况、肇事者是否逃逸等基本事实,及时告知医疗机构组织抢救,并履行告知事故双方救助基金相关政策的宣教义务。

高速公路上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由事故管辖机关所在地的高速公安交管部门负责通知,并按照本规程有关规定执行。

(二)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需要救助,经公安交管部门调查核实,对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向医疗机构出具《金华市区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通知书》(附件1)、《金华市区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抢救费垫付事故当事人和法定连带责任人家庭情况调查表》(附件2)等相关材料。

涉及跨地区转院需垫付的抢救费用,由事故发生地公安交管部门告知医疗机构相关信息。

(三)医疗机构应当及时将受害人抢救费用和抢救情况告知处理该道路交通事故的公安交管部门、救助基金管理中心,如涉及跨地区转院的需说明转院理由。

(四)医疗机构在抢救受害人结束后,对尚未结算的抢救费用,填写《金华市区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抢救费用垫付申请书》(附件3),提供抢救费用等相关证明材料, 同时指导受害人填写《承诺书》,报经卫生主管部门审核后,提请市社保部门费用审核。

涉及跨地区转院需垫付的抢救费用,由医疗机构向事故发生地救助基金管理中心申请垫付抢救费用。

(五)申请垫付抢救费用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1.《金华市区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通知书》(附件1);

2.《金华市区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抢救费用垫付事故当事人和法定连带责任人家庭情况调查表》(附件2);

3.《金华市区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抢救费用垫付申请书》(附件3);

4.受害人的身份证明或身份无法确定的证明(说明);

5.相关抢救费用的证明材料,包括抢救费用汇总清单、费用发票、抢救记录、病历资料等原件或复印件;

6.涉及超标非机动车的案件,应当提供经相关有资质部门或机构鉴定为机动车的证明材料;

7.《承诺书》;

8.市救助基金管理中心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六)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且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处理该道路交通事故的公安交管部门应当出具《金华市区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通知书》(附件1)、指导受害人填写《承诺书》,并履行告知受害人亲属可以向市救助基金管理中心申请垫付丧葬费用等相关政策的宣教义务。

(七)道路交通事故中死亡人身份明确的,受害人亲属可以填写《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丧葬费用垫付申请书》(附件4),凭公安交管部门出具的《尸体处理通知书》和受害人亲属身份证明,申请垫付丧葬费用。

(八)申请垫付丧葬费用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1.公安交管部门出具的《金华市区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通知书》(附件1);

2.《金华市区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丧葬费用垫付申请书》(附件4);

3.受害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受害人亲属身份证明和关系证明;

4.《尸体处理通知书》《火化通知书》;

5.《承诺书》;

6.丧葬费用凭据和费用清单。

(九)道路交通事故中死亡人为无主或身份无法确定的,殡葬服务机构在收到公安交管部门出具的《尸体处理通知书》后按有关规定作相应处理;其损害赔偿金由当地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提存保管。

二、救助基金审核与垫付

(一)市卫计部门收到医疗机构提请审核的抢救费用证明材料后,应当及时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临床诊疗指南》,对申请材料是否属于抢救范畴、是否需超过72小时的抢救费用、是否需跨地区转院等情况进行审核,在《金华市区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抢救费用垫付申请书》(附件3)上签署审核意见,并将材料上传浙江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系统。

(二)市社保部门收到医疗机构提请审核的有关抢救费用证明材料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临床诊疗指南》《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和当地物价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等进行审核,出具《金华市区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抢救费用垫付审核报告单》(附件5),在《金华市区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抢救费用垫付申请书》(附件3)上签署审核意见后提交市救助基金管理中心,并将材料上传浙江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系统。

(三)市救助基金管理中心收到公安交管部门垫付通知书、经市卫生计生部门、市社保局审核的医疗机构尚未结算抢救费用清单等材料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并出具《金华市区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申请审核结果通知书》(附件6),将审核结果书面告知公安交管部门和医疗机构。市救助基金管理中心在审核垫付抢救费用时,应当扣除交强险承保公司和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已经预付的抢救费用金额。

经审核符合垫付规定的,报经领导小组批准后,救助基金管理中心在3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费用划入医疗机构账户。

不符合垫付规定的,市救助基金管理中心不予垫付并向医疗机构说明理由。

(四)市救助基金管理中心与医疗机构就垫付抢救费用问题发生争议时,由同级救助基金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卫生计生部门、人力社保部门等相关部门协调解决。

(五)市民政局应当在丧葬费用的有关证明材料中对受害人产生的殡葬基本项目服务费用是否合理签署意见。

(六)市救助基金管理中心收到民政部门转交的丧葬费用垫付申请材料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依照《管理办法》和本规程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并出具《金华市区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申请审核结果通知书》(附件6),将审核结果书面告知公安交管部门和申请人。

经审核符合丧葬费用垫付规定的,报经领导小组批准后,救助基金管理中心在3个工作日内将垫付费用划入殡葬机构账户。

不符合丧葬费用垫付规定的,市救助基金管理中心不予垫付并向受害人近亲属说明理由。

三、救助基金追偿

(一)市救助基金管理中心应当落实责任,建立垫付费用追偿机制,公安交管部门、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市保险行业协会等有关单位及受害人或其继承人应积极协助救助基金管理机构进行追偿。

(二)涉及救助基金的案件,公安交管部门应当在道路交通事故逃逸案件被侦破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生效后的3个工作日内,向市救助基金管理中心发送《事故责任认定书》。

(三)市救助基金管理中心根据《交通事故认定书》上载明的责任情况,在10个工作日内,依法向相关道路交通事故赔偿义务人(下称“赔偿义务人”)发出《金华市区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费用偿还通知书(附件7),要求赔偿义务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偿还垫付费用。

(四)赔偿义务人应当在道路交通事故调解、结案前偿还救助基金垫付费用。

公安交管等部门在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结案等处理过程中涉及救助基金的,应当通知市救助基金管理中心派员参加。

(五)赔偿义务人应当通过银行转账等方式将垫付费用存入市救助基金管理中心指定的账户。

市救助基金管理中心应当出具收款凭证,并将追偿情况告知处理该道路交通事故的公安交管部门。

(六)赔偿义务人逾期不履行偿还义务的,市救助基金管理中心应当敦促其偿还;对拒不偿还的,可通过司法途径依法追偿。

(七)市救助基金管理中心垫付的抢救费用和丧葬费用确实无法追偿的,根据《浙江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核销管理暂行办法》(浙财金〔2016〕1号)予以核销,账销案存。

(八)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应当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妥善保管救助基金的会计档案和有关资料。

四、救助基金补助

(一)道路交通事故导致受害人重伤、致残、死亡,并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且因赔偿义务人无力赔偿(包括受害人没有工伤赔偿和商业赔偿)造成受害人家庭特殊困难并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由受害人本人或近亲属(以下简称申请人)按本规程要求向市救助基金管理中心申请家庭特殊困难一次性经济补助(以下简称特困补助):

1.受害人为其家庭唯一或主要经济收入来源的;

2.受害人及其具有扶养义务的家庭成员部分或全部无劳动

能力,无其他经济收入来源的;

3.受害人家庭生活水平符合城乡低保标准或难以维持正常

生活的。

(二)特困补助申请限额:重伤、致残30000元以下(含),死亡50000元以下(含)。

(三)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符合特困补助情形的,公安交管部门应当在该交通事故处理结案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