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建设项目无障碍设施建设管理规定
温住建发〔2012〕17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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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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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无障碍设施的建设管理,促进社会文明和进步,构建和谐社会。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以及工程建设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住宅建筑、居住小区、城市道路(含桥梁、人行过街桥、人行地下过街通道,下同)、公园等建设工程(以下统称建设项目),配套建设无障碍设施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前款规定的城市道路、公园、公共建筑、居住建筑、居住区的具体范围,按照国家有关《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两者以下简称《设计规范》)等相关规范执行。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无障碍设施,是指为保障残疾人、老年人、伤病人和孕妇、儿童等弱势人群的通行安全和使用便利,在建设项目中配套建设的服务设施。主要包括:
(一)坡道、缘石坡道、盲道;
(二)无障碍垂直电梯、升降台等升降装置;
(三)警示信号、提示音响、指示装置;
(四)低位电话、低位坐便器、低位洗手池等低位装置;
(五)专用停车位、专用观众席、安全扶手;
(六)无障碍厕所、厕位;
(七)无障碍标志;
(八)其他便于行动不便人员使用的设施等。
第四条 温州市和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无障碍设施建设的监督管理。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强与残联、妇联、老龄委等组织的沟通联系,共同推进无障碍设施建设。
第五条 建设项目业主是项目无障碍设施的建设责任人,应当按照《设计规范》配套建设无障碍设施,所需经费纳入建设项目经费预算。
在委托建设项目的设计、工程监理及组织竣工验收时,均不得降低和擅自修改无障碍设施建设标准。
配套建设无障碍设施,应当与建设项目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用。
第六条 无障碍设施的工程设计,必须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