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州市安全技术防范工程建设和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湖政发〔2012〕38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评估清理结果的通知》 ( 湖政发〔2022〕21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评估清理结果的通知》 ( 湖政发〔2025〕3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湖州市安全技术防范工程建设和管理规定(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州市人民政府
2012年9月20日
湖州市安全技术防范工程建设和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条为维护社会和公民的安全利益,完善我市安全技术防范(以下简称安防)体系,提高安防能力,保护公民人身安全和国家、集体、个人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浙江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11号)、《
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管理办法》(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安部〔2000〕第12号令)等法律法规和国家、省有关行业标准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公共安全技术防范产品(以下简称安防产品),是指防抢劫、防盗窃、防爆炸等防止国家、集体、个人财产安全以及人身安全受到侵害的专用产品。安防产品的具体范围和名称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本规定所称的公共安全技术防范工程(以下简称安防工程),是指综合运用安防产品,通过科学设计,在特定场所设置的安全防范系统。具体包括入侵报警系统、视频监控系统、出入口控制系统、电子巡查、停车库(场)管理系统、防爆安全检查系统等。
第三条 下列场所应当设置和使用安防产品或者安防工程:
(一)城市水、电、燃气、热力、燃油供储场所的重要部位;
(二)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和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及武器、管制药品的存放场所;
(三)重点科研机构集中存放重要档案资料的馆、库;
(四)博物馆、档案馆和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等集中陈列、存放重要文物、资料和贵重物品的场所;
(五)金融机构存放现金、有价证券、金银等贵重物品和重要凭证的库房和场所;
(六)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电信、邮政等单位的要害部位或者场所,国家机关的重要部位;
(七)机场、汽车场(站)、火车站、公交停车场、客运码头、地铁等重要交通枢纽的出入口、主要通道等重要部位;
(八)广场、公园、风景区、矿山、林区、文体场馆、文化娱乐场所、大型商场、商业批发与零售场所、旅馆、公共停车场的出入口、主要通道等重要部位;
(九)医院、学校、幼儿园、住宅小区的出入口、主要通道等重要部位;
(十)非军事单位枪支弹药库;
(十一)非治安保卫重点单位的财务室、档案室、收银台、出入口等重要部位;
(十二)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省公共安全标准规定的场所。
第四条社会治安动态视频监控系统建设、智能电子卡口、电子警察建设等安防工程纳入城市建设、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建设、道路建设规划。
全市中心城镇、重点集镇的主要街道、繁华地段、公共复杂路段的交叉路口、沿街出入口等部位必须全方位设置视频监控点,一般城镇上述路段按需求设置视频监控点。
城市道路规划建设、改造时,应同步规划、设计、建设电子警察、智能电子卡口等安防设施。国、省、县、乡镇道路规划建设、改造时,应同步规划、设计、建设电子警察、智能电子卡口等安防设施。
第五条新农村规划建设中涉及到第三条和第四条应当设置和使用安防产品或安防工程的场所,应同步规划、设计、建设视频监控、智能电子卡口、入侵报警等必要的安防设施。
第六条安防工程属于建设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安防工程的建设,应纳入各类建设工程的总体规划,根据其使用功能、管理要求和建设投资等因素,进行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和同时验收。安防工程的设计、施工,应当符合国家、省公共安全行业标准的要求。
第七条安防系统中所使用的设备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的要求,并经检验或认证合格。
第八条安防工程招标或政府采购,应按要求合理设置安防资信等级资格条件,承接安防工程设计施工维护的企业应持有相应等级的安防行业资信等级资格证书。
第九条安防工程设计、施工应当符合国家、省公共安全行业标准,并及时向县级以上公安部门进行报备。建设单位应根据安防工程规模和风险等级要求,组织方案论证和竣工验收,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县级以上公安部门视情对安防工程进行抽验。
第十条安防设施的使用和维护,根据相关规定由使用单位负责,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对操作人员、管理人员和维护人员进行岗位培训;
(二)保证安防设施不间断运行,并有效保存视频监控录像等信息,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5日;